喝酒出人命,酒友担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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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7月14日 | ||
其中两名酒局组织者赔偿最多,每人赔近两万元 2014年4月,高密市柴沟镇的王某先在朋友李某家喝酒,然后又到另一个朋友任某家喝酒,同酒桌上还有张某和万某。但王某在任某家喝酒过程中,因饮酒过度死亡。之后,王某的父母将和儿子一起喝酒的李某等4人告上法院。高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对自己的死亡负85%的主要责任,4名被告负15%的责任,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其中作为喝酒活动组织者的李某和任某赔偿最多,各要承担近2万元的赔偿费。近日,该案件赔偿款已执行完毕。 男子饮酒过度死亡,父母状告同桌四人 2014年4月一天中午,当时34岁的王某先在朋友李某家喝酒,酒桌上还有张某。后来,3人又到另一个朋友任某家喝酒,酒桌上还有万某。5个人在喝酒过程中,王某突然口吐白沫,李某赶紧拔打了110和120。但在送达医院时,王某被发现已死亡。 王某是独生子,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和儿子一起喝酒的李某等4人告上法庭。王某父母诉称,儿子与4名被告在任某家喝酒,因被告过度劝酒,致王某醉酒死亡,对王某的死,4名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四被告赔偿两原告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3193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7860元,共计383453元损失中的115035.9元。 庭审过程中,任某辩称,他并未邀请王某及其他人到自己家喝酒,王某在去他家前已喝了很多酒。喝酒过程中,自己并未劝王某喝酒,反而是王某自己拿酒喝时,被其妻夺下。王某出事后,是自己开车将其送到医院。 李某辩称,他是和张某一起去的任某家,王某是后来去的。在任某家喝酒时,他并没有和王某喝酒。发现王某出事时,是他打的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万某辩称,他到任某家之前,李某和张某已到了,王某到后拿了一瓶酒自己喝,他们都去夺,不让王某喝。喝酒过程中,他没有和王某单独喝酒。张某也辩述喝酒过程中的情景。 成人应知喝酒危害,死者自负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4名被告均认可知道王某在去任某家之前已饮酒,亦认可在任某家饮酒过程中,王某自己要求喝酒时曾受阻止。在2014年4月高密市公安局注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载有“某村任某家中有人喝醉酒不走了,要求出警”的内容。 另查明,王某系原告王某某、赵某夫妇的独生子,三人均系农村居民。 法院认为,王某在李某家与李某、张某饮酒后,又到任某家饮酒,从王某在任某家自己要求饮酒被阻止及高密市公安局注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载有“有人喝醉了”内容来看,王某饮酒已过度。过度饮酒有害健康,王某的死亡与过度饮酒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作为成年人,应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但其仍过度饮酒,导致自己死亡,对该死亡后果,王某应自负主要责任。 四被告共担责15%,根据过错大小赔偿 据法官介绍,4名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过度饮酒的危害,在与王某共同饮酒过程中,均有义务提醒王某避免过度饮酒,但4名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在王某饮酒过度前履行了提醒义务。对于王某过度饮酒后死亡,4名被告均应负一定的过错责任。 任某虽主张自己并未邀请王某及其他人饮酒,但已同意王某与众人共同饮酒,实际上已成为该次饮酒活动的组织者,其有提醒参与饮酒者避免过度饮酒义务,尤其在明知王某已饮酒较多的情况下,其提醒义务高于其他参与者。 李某、张某在到任某家饮酒之前,李某组织王某、张某等人在自己家饮酒,李某、张某提醒王某避免过度饮酒的义务要大于万某,李某作为第一次饮酒的组织者、第二次饮酒的参与者,其提醒义务同等于任某、大于张某。 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对于王某的死亡,由王某自负85%的责任,由被告任某负5%的责任,由被告李某负5%的责任,由被告张某负3%的责任,由被告万某负担2%的责任。对于原告因王某死亡而造成的损失,应由4名被告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赔偿。 原告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212400元,丧葬费23193元、被抚养人赵某的生活费147860元,共计383453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述损失,应由被告任某赔偿5%,即19173元;由李某赔偿5%,即19173元;由被告张某赔偿3%,即11504元;由被告万某赔偿2%,即7669元。 《潍坊晚报》 2015年07月03日 C1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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