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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割死亡赔偿金案由确定浅议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4月20日
  近年来,因交通事故、工伤等问题引起的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澄城法院近两年就曾经受理过多起此类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比较清楚,处理也比较容易,只是此类案件在案由的确定上存在一定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是按照遗产继承纠纷处理;第二种意见是按照不当得利处理;第三种意见是按照共有纠纷处理。
  上述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将死亡赔偿金看作死者余生可能产生的财产所得,应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方将本应是原告方所得的财产“占为己有”,被告的占有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故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的行为无效,应予以返还;第三种意见是将死亡赔偿金作为共有财产来处理。
  对上述三种意见,笔者则倾向于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遗产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被他人致害死亡后对死者亲亲数所造成伤害进行的物质性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点:第一是一方得到利益;第二是一方利益损失;第三是得到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是没有合法依据。虽然在表面上看死亡赔偿金分割案件符合上述四个要件,但实质上两者存在差别。死亡赔偿金在分割之前,并没有确定该如何分割,谁该得到多少,因此这种利益是一个未确定的数额,因此不能认定一方受到利益损失,一方得到利益,因此不能按照不当得利处理。
  三、死亡赔偿金作为致害方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属于一种权利,该权利原则上由死者的近亲属基于家庭关系或夫妻关系共同享有的权利,在未进行分配前(自行协商分配或法院审理判决),近亲属共同享有这种不确定性的财产份额。
  因为现有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关于死亡赔偿金分割的明确案由,因此以共有纠纷来确定案由较为妥当,若今后新的案由规定中能将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案由明确话,则更显法律的严肃性。
  
  作者:刘高辉  来源: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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