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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责事故,受损方为何分担了车辆修理费?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0日
  2015年9月的一天,陈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沿泗阳县运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名都大酒店西50米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叶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叶某车辆受损。该起事故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叶某未与陈某达成一致意见,即将受损车辆送至一4S店维修,更换倒车灯开关、油位传感器等152项部件,产生维修费100000元,车辆维修后残值既未交给陈某,也未做保留。2017年5月,叶某将陈某及陈某所驾驶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所花修理费100000元。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车辆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叶某受损车辆维修,既未与陈某协商选定维修机构,即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更换部件152项之多,维修费用达100000元,也未将将车辆被更换部件残值未交给陈某,导致车辆实际损失数额无法查清,叶某存在一定过错,应对修理费用自行承担部分。综合案情及叶某过错程度,酌情支持叶某维修费用的80%,即80000元。该损失首先由陈某所驾驶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因本次事故陈某承担全部责任,故陈某在交强险以外赔偿叶某78000元。
  法官寄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引发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本质仍属侵权范畴,按照过错承担责任是其通行规则。受损方应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从防止损失扩大等方面,进行合理且必要的诊疗或维修。
  现实生活中,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受损方往往忽略通知侵权人或证据保留,如因受损方既未通知侵权人,也未保留车辆维修过程中所更换的零部件等,造成实际损失数额产生争议,又无法鉴定残值确定损失。在此情况下,受损方便要为自己这些过失行为买单,扣除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责任比例后,剩余部分方能向侵权方主张赔偿,如本文上述案件裁判。  
  
  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玲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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