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工作是否受劳动法保护? |
||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1日 | ||
2015年5月13日,原告陈某与被告上海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订立《协议书》1份,约定被告聘请原告为专职保洁员,在某村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工资为1570元/月,期限为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5月12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协议,原告继续在某村从事垃圾清运工作,被告亦按照原标准继续支付原告工资。2016年12月5日,原告因故受伤,不再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后原告陈某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按照1770元/月的标准支付2016年6月12日至判决之日的双倍工资并补足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的最低工资标准差额3600元。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12月5日在被告处工作,虽然原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因此可以认定原告在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与被告存在特殊劳动关系。原、被告之间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被告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但在原、被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给予原告基本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保护,工资标准仍应受到《劳动合同法》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约束,故判决原告陈某在2015年5月13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与被告上海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补足原告陈某工资262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陈某在与上海某清洗服务有限公司形成用工关系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双方之间的用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故应认定形成特殊劳动关系。构成特殊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劳动者也不得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除外的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赔偿;但双方关于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争议,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疏忽大意跌伤残 装修安全要牢记 作者单位:张家港人民法院 作者:刘斌 发布日期:2017-11-29 来源:江苏法院网 陈某乡下房屋拆迁取得位于某小区小高层九楼的拆迁安置房后打算装修,经与同村做装修的王某商量,陈某将装修工程包给王某设计、施工。两人达成合意后需请设计师邢某到房屋内现场察看、测量,以便做装修设计。该房屋位于九楼顶楼,上有阁楼可通过户内顶部预留的楼梯孔洞出入。2015年3月某日,三人通过陈某搭靠在该房屋内楼梯孔洞的简易木梯上阁楼丈量查看后,王某在关阁楼阳台门过程中,因没有站稳,从楼梯孔洞中摔下跌落到九楼室内受伤。王某即被送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十几万元,陈某垫付2万元。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三级残疾。王某认为其受陈某雇佣装修受伤,起诉张家港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全部损失共计12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事故经过,可以认定陈某雇佣王某为其装修房屋,陈某与王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事发当天三人为装修而丈量查看房屋,作为承揽方的王某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充分注意周围环境和自身安全,没有站稳跌下受伤,其本身存在主要过错。作为定作方的陈某,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出入阁楼,对事故的发生,具有选任、指示方面的过失。一审判决陈某赔偿王某损失的15%,其余损失,由王某自负。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雇佣合同是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雇主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是约定乙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而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均属于基于劳务合同产生的法律关系,但两者归责原则不同,雇主责任为替代责任,且系严格责任;而承揽合同则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对承揽人致人损害或致承揽人自身损害,仅在定作或者指示、选任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选择未经工商登记的个人从事装修工作,且未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出入阁楼,存在选任、指示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海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朱爱华 来源:江苏法院网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