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审判中的庭审直播制度完善——以庭审直播舆论风险检视为视角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07日 | ||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和公民意识形态的不断进步,公众参与司法活动的热情与时俱进,而庭审直播作为审判公开的新方式,使司法公开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形式,而是以更加透明、主动的姿态直面社会公众,这大大提高了司法公开的深度和广度,既给司法活动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的理性与民意的感性在当前的庭审直播制度中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碰撞和交锋,如何对我国当下庭审直播制度进行完善,以更好地对民意进行回应,值得每一个法律人深思。 一、我国庭审直播现状研究 通过《诉讼法辞典》的释义可以了解到,“庭审即是法庭审理的简称。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判的活动。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形式。”(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政法机关要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但对执法司法部门的正确行动,要予以支持,加强解疑释惑,进行理性引导……”(2)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庭审直播”这一概念应运而生。 本文所讨论的庭审直播,是指人民法院在获得上级法院或本院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派出专人负责对庭审现场拍摄,同步录入文字、图像内容上传系统,通过庭审公开网站或法院官方微博进行的视频、图文网络直播。(3)庭审直播具有内容公开、时点及时、形式直观、传播广泛等特征。究其本质,庭审直播是将审判庭的旁听席延伸进千家万户,让每个民众都有能对司法裁判进行直接监督,从而让司法裁判在更民主更开放的“阳光”下进行。(4) (一)我国庭审直播的立法进程 1、初步建立阶段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直至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颁布的法律中都未直接涉及对“庭审直播”这一概念的规定,直到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谈到:“法院要主动接受各方的监督。公开审理案件应当设立自由旁听并允许新闻媒体对庭审客观真实地报道,必要时候还要进行广播或电视庭审直播。”(5)随后,199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经人民法院许可,新闻记者可以记录、录音、录相、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6)庭审直播的制度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2、完善发展阶段 步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公开审判和庭审直播要切实履行,庭审直播不断发展,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广播直播等多种直播形式竞相出现。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制度的若干规定》第21条,强调了及时公开、依法公开、全面公开等基本原则,并提出了要求有条件的法院建立审判工作的声像档案。(7)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该规定第2条明确了庭审直播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直播、录播的对象是公众关注度较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普法意义的案件,并规定了禁止直播录播的案件范围。(8)同时,该规范第五条还明确了庭审直播实行一播一审核制度,奠定了我国庭审直播的基本运行规则。 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创新庭审公开方式。2015年2 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37条完善庭审公开制度、38条完善审判流程公开平台等均涉及到庭审直播的规定。2017 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至此,我国关于庭审直播的法律规定日益完善。 (二)我国庭审直播的司法实践 我国的庭审直播从最初的相对禁止发展到现在的全面开放,历经了一个艰辛的探索过程。 我国庭审直播迈出的第一步,始于1994年4月1日,南京电视台的《法庭存真》栏目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进行了直播,让民众看到了法庭庭审的部分过程。(9)1998年7月11日,上海电影制片厂等十家制片厂诉三家音像出版社代理侵权案件进行了电视直播。(10)该次直播长达 275 分钟,彰显了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进步。1999年,中央电视台与最高人民法院联手,对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綦江虹桥跨塌”案进行了全程直播,成为第一个电视直播的刑事案件。(11) 2012 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深圳唯冠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争夺Ipad 商标权属一案进行了庭审直播,微博直播由此被人熟知并普及。(12)2013年12月11日,“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正式开通,专门用于直播并汇集全国范围内所有法院的庭审过程。随着公众对新媒体的接受程度不断深入,网络视频庭审直播越来越多地被运用司法公开程序中。2013年8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对“薄熙来案”庭审进行了图文直播,其间共实时发布170 多条微博、16万字,社会反响强烈,掀起了微博庭审直播的热潮。(13)2016年9月28日,中国庭审公开网正式开通,各级法院公开的庭审视频都在这里进行发布。至此,我国正式进入庭审公开透明时代,借助新媒体等技术的支撑,使司法程序的公正展现在阳光下。 (三)我国庭审直播的现状评估 中国庭审公开网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6月15日,全国各法院累计直播案件3614667件,全国各网站累计访问人次17386538672次。(14)其中,山东省共接入法院175家,累计直播案件25393件。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截至2019年6月15日,庭审直播也已达175件,一般公众对于庭审直播己经完全不陌生。 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庭审直播之所以能够迅猛发展,其自身存在的积极价值显而易见。首先,庭审直播是增强审判公开度的必要手段。公众可以随时通过庭审公开网,对自己想要了解的案件审理情况进行检索查找,打破了以往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对于案件的了解也更加直观和真实,从而有助于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的司法理念。其次,庭审直播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它用一种看得见的方式让公众参与司法活动并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既能保障司法活动的结果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同,实现实体公正,也能保障人们在公开审判中更好地感受程序正义。最后,庭审直播是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抓手。通过对庭审进行直播,使得整个审判流程实现了公开透明,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做到客观公正不偏私,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但也应当看到,网络的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我国当前的庭审直播进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几对价值冲突,譬如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权的冲突等。如果无法做好价值冲突的有效平衡,则极易引发舆论风险。
(一)关于当前我国庭审直播的民意调查 为更直观地了解民众对庭审直播的看法,笔者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在所在地市一座人流密集的公园内,以抽样随机采访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就其对当前我国庭审直播的了解情况及评价进行了调研。期间,共采访55人次,采访结果如下图: 图表一:对庭审直播了解及满意程度 由上图可知,公众对我国当前庭审直播现状基本上了解情况较好,55人次中,对庭审直播“清楚且了解”的为39人,占比70.9%;“基本了解”的为12人,占比21.8%;“没听说”的仅为4人,占比7.3%。同样,公众对我国当前庭审直播现状基本上较为满意,在基本了解的51人中,对庭审直播现状“很满意”的为18人,占比35.3%;“基本满意”25人,占比49%;“不满意”8人,占比15.7%。 结合个别访谈,公众不满意的点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庭审直播上网管理尚不成熟。如公众普遍认为,庭审直播案件没有实现全公开,直播的案件具有选择性,承办法官往往选择案情简单、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直播,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2、庭审直播检索机制不完善。如庭审公开网检索只能输入案件名、案号或法官名进行检索,这些信息对于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来说较难取得,导致社会民众很难通过关键词快速准确检索到其想要获取的直播信息。 3、侵犯个人隐私权。有公众认为,尽管当前庭审直播的案件都是符合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但直播具有实时性和广泛性,直播过程中依然有可能对涉案当事人的隐私造成侵犯。尤其是当事人家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对于能够完整地观看庭审直播并未表现出积极的态度,恰恰对于如何保护当事人隐私等方面提出了疑义。 (二)庭审直播的舆论风险检视 由上述民意调查可以看出,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越来越多的民众开始关注司法活动并发表观点、展开讨论,这既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庭审直播是司法公开在新媒体环境下,法院主动出击回应社会关切的举措,一经实施就收到了较多好评。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庭审直播所面临的舆论风险比传统的庭审方式更加巨大,法官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都会透过网络传递给公众,如若处理不当错误会被呈几何倍放大,造成无法估量的后果。因此,必须做好舆论风险研判工作,保证庭审直播取得应有的效果,避免滑向负面舆论的漩涡。 1、网络煽动威胁社会稳定 互联网的空前繁荣为社会舆论开辟了新的公共空间和舞台,尤其在全民自媒体的语境下,言论自由得到了极大释放,不同观点猛烈碰撞引发社会思考。同时,也为掩饰“网络煽动”行为提供了“沃土”,很多不法分子通过社交网站等传播虚假信息、示威串联、煽动舆论的活动也得到了极大便利。 以广受关注的“于欢案”为例,随着二审直播庭审的不断深入,案件真相已经充分显露,仍然有人在社交媒体和自媒体平台依仗公众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院进行恶意贬低和抹黑。他们收买网络写手,利用社会热点事件制造话题并进行煽动。各种谣言对社会稳定的危害显而易见,使得公众对各个渠道流出的信息都半信半疑,这不利于司法部门建立权威,也不利于真相澄清和问题解决。 2、情绪化表达增强社会焦虑 与过去的审判公开形式不同,法院庭审直播,所有内容都不经编辑直接呈现在公众面前,尤其在重大敏感刑事案件中,如果庭审过程中法官、公诉方发言不当,或者被告人发言的某一细节被无限放大,会使原本敏感的社会情绪再起波澜。同时,庭审直播带来的另一个显著改变在于网民互动性增强,公众可以针对庭审直播中展示的任意事实、细节发表观点,如果情绪性观点在互动平台占据上风,当不明事理的新入场公众浏览观点时会被已有评价影响,使得社会不稳定情绪加重。 3、网络暴力倾向“多数人的暴政” 如在“快播案”庭审直播中,辩护人在辩护时称“国家版权局对快播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是乐视网投诉的”(15),当天晚上,所有和乐视相关的平台都遭到疯狂谩骂,百度贴吧遭到爆吧,连乐事薯片的微博帐号也被网民误伤。此外,因公诉方在庭审中相较辩护人反应稍显滞后,同样也遭到网民群嘲,给参与该案的工作人员造成了精神上的“软暴力”,践踏了司法尊严。 庭审直播中还涉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保护问题,直播过程中如若发生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被不当曝光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情况,汹涌的民意会对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极大的消极影响。在刑事案件中,对出现在庭审直播中的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更加便利。互联网给了公众更多的表达自由,同时也要看到表达的情绪化、口水化倾向十分明显,舆论中“多数人暴政”的风险隐患也在庭审直播中被进一步放大。
庭审直播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通过直播向公众展示专业法律人在面临法律问题时的思维方式、判断依据以及价值取舍,进而向社会大众传递法治精神。(16)但是,很多案件原本是普法宣传的大好时机,普法教育的作用却被娱乐的“段子”喧宾夺主。譬如,虽然有上百万人观看了“快播案”一刀未剪的网络视频直播,但对大多公众而言,20 多小时的直播全程实在略显枯燥乏味,以理性态度跟随直播梳理案情的人更是寥寥。尤其是庭审现场法理探讨的缺失,给了情绪化评论文章以可乘之机,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大众的关注焦点,消解了本案的普法意义。 三、庭审直播舆论风险背后的问题反思 庭审直播发展至今,舆论风险依然存在并不容小觑,究其原因,是因为庭审直播制度仍然有尚待提升的空间,与人民群众对阳光司法的期盼仍然存在差距。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庭审直播案件相对保守 不可否认,庭审直播发展至今,其范围有了很大扩展,但在直播案件上依然存在一定的选择性。 图表二:各类型直播案件占比 根据我国庭审公开网公布的数据,截止2019年6月15日,全国共直播民事案件2817768起,约占总数的79%;刑事案件607601起,约占总数的17%;行政案件90649起,仅占总数不足4%。从数量上看,民事案件明显要多于其他两类案件,虽然这与民事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基数较大密不可分,但庭审直播数量差异如此之大,使得对于刑事或行政案件,民众见之较少,往往缺乏理性的判断和正确的态度。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为例,尽管原则上要求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直播,但目前的实际做法依然是每周设置保底直播数,由办案法官在保底直播数以上选择案件进行直播。一般情况下,直播的民事案件大多为日常纠纷,案情简单易于审理,不易引起民众讨论和关注。刑事案件中,有关侵犯财产罪的直播案件较多,而危害公共、国家安全和职务犯罪等较少。 关于庭审直播案件类型和内容的选择,究其原因,一是只有那些争议不大、案情简单的案件才会在直播后不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和动荡,才不至于陷入舆论审判的两难境地;二是案情复杂,关乎国家和公共安全案件的审理需要法官较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水准,如若贸然进行直播可能不利于法院树立威严形象,也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实现。 (二)庭审直播形式大于实际意义 在我国,审判公开的原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开庭过程公开,二是审判结论公开,三是审判公开对象为全社会。(17)而在庭审直播实际操作中,时常会流于形式,对案件的实质性问题避重就轻。当前,各级法院的庭审过程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主张、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等环节,程序性及专业化较强,而且审理案件当庭宣判率并不高。因此,对于缺乏专业知识的公众来说,通过庭审直播获取的信息往往相对匮乏,缺乏对判决结果的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会对司法公信力产生消极影响。 (三)庭审直播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我国针对庭审直播的规范,大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呈现。到目前为止,关于庭审直播最为详尽和系统的规范是2010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但该规定仅有9条,内容较为概括导致了其可操作性并不强。譬如,该规定第1条明确了人民法院是我国实施庭审直播的主体,但除了人民法院以外的诸如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能否进行庭审直播并未涉及。再如第5条:“人民法院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录播的,由审判庭向本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其中“有关部门”所指何种部门并未提及。同时,该规定中第2条对于可以庭审直播的案件未做明确要求,只说明需要关注度高,影响大等要求,对不得进行庭审直播录播的案件做了范围性规定。(18)但笔者认为,上述范围远远不够,在网络发达的当下,想要将未成年人隔离在庭审直播之外几乎是不能可能的,对于某些涉及暴力血腥的刑事案件也应对直播做出限制。
庭审直播是法庭旁听席的延伸,使千千万万不能庭旁听的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过程,监督法官的审判。而对于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却完全掌握在法院一方手中,当事人或社会媒体均无权参与决定或提出异议,这就有可能在实践操作中让庭审直播变成法院的自导自演。同时,由于救济制度的缺失,当事人在受到庭审直播限制或强制时,无法提出异议和诉求,导致其可能受到不公正裁决而不被社会公众知晓,不被上级法院纠正,使真正需要媒体和公众监督的案件更加难以浮出水面,司法公正和公信力愈加受损。 四、庭审直播制度的完善路径 经过上述阐述可见,在庭审直播领域,我国经历了从个别允许到全面开放的历程,可谓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在法律法规方面,对庭审直播的规范还不够严谨全面。如庭审直播的范围、庭审直播的决定权、庭审直播的申诉权等都没有进行很明晰的规定,因而应当尽快对庭审直播做出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进一步明确庭审直播案件范围 之所以创设庭审直播制度,其终极目标是促进司法公正公开,也是为了向民众更好地进行普法教育。但是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中,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要结合案件性质对庭审直播进行具体把握: 1、绝对不公开: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绝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禁止庭审直播;2、一定要公开:对于某些社会影响特别重大、公众十分关注的案件一定要进行庭审直播,从而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3、建立分级直播制度:为尽可能节省司法资源,可遵循高效、便利的原则,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小、案情复杂程度、诉讼标的大小等标准,对案件进行分级直播。对于较为典型,具有某些普法价值的案件优先进行直播;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选择性直播;对于案情特别简单、程序特别简便的案件,可以选择不直播。此外,对某些案件的证人应采取特别保护措施后直播;对于案情中含有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案件要设立允许观看直播的条件,避免心智发育不成熟的青少年模仿犯罪手段走上犯罪道路。 (二)进一步规范庭审直播审批及申请制度 一般而言,“如果案件当事人享有了申请权,经申请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他们会更愿意接受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19)当法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时,双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作出公正的裁决,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庭审直播就如同诉讼一样,作为被直播的对象之一,当事人有权就是否被直播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作为庭审的必要参与人,当事人也理所当然地享有庭审直播的申请权。因此,应尽快规范庭审直播审批及申请制度,赋予案件当事人直播的申请权及异议权。 (三)进一步完善直播案件相关人员隐私权保护 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必须要对直播过程中各方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即使是可以直播的案件,依然需要注重对相关人员的隐私保护。庭审直播主要分为法院自主直播和有媒体参与的直播。综合这两种直播的特征,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建议对证人、受害人等可能遭受人身危险及舆论压力的人员进行外貌模糊化和声像变异化处理,以保护其人身安全,避免不必要的恶意言语攻击。必要时也可对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隐匿,避免因媒体的过度宣传而导致的舆论压力。 (四)进一步丰富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即使赋予了当事人庭审直播申请权,决定权仍在人民法院手中,倘若在此程序中,当事人遭遇了不公正对待该如何进行异议和救济?所谓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若不能充分保障权利的实施和遭到侵害后的救济,那么再多的权利也将形同虚设,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庭审直播的救济制度,对于庭审直播的案件设置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法院决定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并进行充分释明,让当事人充分理解庭审直播的涵义及可能产生的相应后果。可以赋予民事案件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或反对庭审直播,应当对其选择予以尊重。对于人民法院决定直播或不直播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损害了自身利益的,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的事实理由充分合理时,应撤销原人民法院对庭审直播的决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异议的事实理由不充分不成立时,应给出相应驳回异议的理由。同时,二审阶段也可就庭审直播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充分丰富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其不被滥用;民意也只有被及时地回应,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庭审直播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与互联网结合的新兴产物,自实践之始即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相信通过理论的不断完善及司法实践的不断摸索,庭审直播制度将会日益完善,为公众递交一份满意的答卷,助力阳光下的审判更上一层楼。 (1) 柴发邦:《诉讼法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6页 (2)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128页 (3) 张悦:《“互联网+司法”之网络直播庭审问题实证研究》,载于2016年《辽宁大学学报》 (4) 马海玲:《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功能之完善》,河南大学2013年学位论文 (5) 王幼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解读》,载于2014年《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6) 何家弘、王然:《法院庭审直播的实证研究》,载于2015年《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7) 宋亚静:《中外司法公开制度比较研究》,载于2018年《法制博览》 (8) 张怡歌:《微博庭审直播的规范化建构----以司法公开为核心》,载于2015年《改革与开放》 (9) 康为民、郭兵、柳福华:《传媒与司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7页 (10) 徐迅:《中国新闻侵权纠纷的第四次浪潮 一名新闻记者眼中的新闻法制与道德》,中国海关出版社2002年版,第224页 (11) 徐显明、齐延平:《“权利”进入,抑或“权力”进入---对“现场直播进法庭”的学理评析》,载于2001年《现代法学》 (12) 吕婷:《后发商誉的知识产权归属与支配---以王老吉案和IPAD案为视角》,西南政法大学2013年学位论文 (13) 杨韵蓉:《浅析网络庭审直播的舆论产生机制与传播模式》,载于2016年《东南传播》 (14) 中国庭审公开网,,2019年6月15日最后访问 (15)李诚、方芸:《大众逻辑与精英司法的冲突与平衡---网络直播下的刑事庭审》,载于2016年《中国管理信息化》 (16)王瑞奇、王四新:《“快播”案直播传播效果分析》,载于2016年《现代传播》 (17)王立聪:《论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山东大学2012年学位论文 (18)张悦:《“互联网+司法”之网络直播庭审问题实证研究》,载于2016年《辽宁大学学报》 (19) 高一飞、龙飞:《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