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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中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情况下第三者商业险的适用问题
  • 作者:肥城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2日

苗欣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根据其公司制定的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提出免责,从而导致伤者的损失得不到完全的赔偿。本文就其中一种情形即事故中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商业险是否赔偿问题进行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保护现场是应当知晓并遵守的基本常识;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通常会以《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离开现场或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为由,主张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并非只要存在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离开事故现场就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的情形,该条款俗称为“逃逸免责条款”,即驾驶员的行为构成逃逸时,则适用该条款,故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还应界定其行为是否为逃逸,进而才能够继续认定是否适用该条款。

  在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被告潍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孟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原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刘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孟某驶离事故现场。潍坊某保险公司作为孟某驾驶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其以孟某驶离事故现场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一审法院认为,孟某系在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其主观上不存在逃逸的故意,不应认定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行为,不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情形,且被告潍坊某保险公司仅提供投保单,无法证实其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及明确说明义务。被告潍坊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予以赔偿,其免赔理由不成立。

  潍坊某保险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关于商业险是否免赔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事发时孟某对发生事故并不知情,所以,其驾车离开事故现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中所约定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的情形,因此,潍坊某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除赔偿责任,其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争议焦点问题即孟某离开事故现场是否为逃逸,潍坊某保险公司以孟某离开事故现场为由主张商业险拒赔是否成立。

  肇事逃逸系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保险公司将其作为保险合同中免责性条款,但其不属于合同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不应作为无效条款,且肇事后保护现场与不得酒后驾车一样,属于驾驶员应当知道及遵守的基本常识,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逃逸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义务即可。

  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是否属于逃逸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离开事故现场是否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例如拍照、摄像或标记车辆位置等,为判断事故原因、损失、责任等提供必要的证据,如果确实采取了上述措施,一般驾驶员不存在主观故意的逃逸。道路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有相关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故及成因无异议,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事实清楚地,当事人应当车里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在一定程度上离开事故现场不等同于逃逸。其次,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发生交通事故后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并报警等候处理是驾驶员应当知晓并遵守的基本常识,但即使是驾驶员已经采取相应的措施后离开现场,仍然需要考察其离开现场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避免存在驾驶员利用采取必要的措施逃避法律责任。第三,确定驾驶员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非法驾驶状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在无法确认驾驶员是否存在非法驾驶的情形下,也无其他证据证实驾驶员离开事故现场无主观故意,应认定其为逃逸行为,因为离开现场不能成为酒驾、毒驾等非法驾驶的避风港。

  关于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逃逸、超载等法律禁止性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做到提示义务即可;但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对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

  在上述案件中,孟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资格合法、合格,虽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保护措施离开现场,但因其驾驶车辆本身视线盲区较大,车辆重量及惯性均较大,在发生事故时其对所驾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并不知情。同时经调取交通事故卷宗,及法庭开庭调查,亦可证实其孟某离开事故现场后,交警通知排查车辆到警队说明情况之前,孟某一直不知晓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可知,孟某并没有主观逃逸的故意,故其离开事故现场这一情形不能适用保险公司免责条款中的逃逸情形,另外在保险合同条款中也没有关于离开事故现场的其他免责情形的规定,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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