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重要新闻
【扫黑除恶专刊】岱岳区法院一审宣判马某俊等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
  • 作者: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3日

  

  近日,岱岳区人民法院对马某俊等八人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该案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岱岳区第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以被告人马某俊为首的八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角西村为中心,在泰安市岱岳区角峪镇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势力范围,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对区域内的工程、劳务、资源等行业任意插手渔利,给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被告人马某俊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逐渐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岱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俊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俊、马某强、马某锟、李某某、贾某泉、贾某峰采取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合议作出判决。

  被告人马某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五万元;

  被告人马某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马某锟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四万元;

  被告人贾某泉、李某某、贾某峰、马某、贾某水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不等刑期及相应数额罚金。

  宣判过程秩序良好,目前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关闭

版权所有: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府西路3号 电话:0538-8568910 邮编:2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