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的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0月19日

  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规范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的规定(试行)

  

  为规范我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工作运行秩序,确保执行工作指挥有力、运转协调、处置高效,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依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和执行指挥系统,将执行办案、执行管理、执行指挥、执行考核、决策分析等功能进行有机整合。       

  第二条 通过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有效提升执行信息化水平,形成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协助机制、信用惩戒机制的强大合力,加大执行强制力度,助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由本院副院长孟亚洲任指挥长。

  执行指挥中心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执行指挥中心的日常事务,由执行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单兵系统实现指挥中心与现场之间的音、视频实时通讯,以实现远程调度与指挥。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   

  (一)案件办理流程的日常管理,确定新收案件的经办人;对执行款发放、变更及追加当事人、人员及车辆布控等执行措施进行审批;变更案件经办人员。

  (二)处置执行异常警示,核查法定期限、缺少材料归档、受托案件超期、查封到期、扣押到期、冻结到期、限制出境、布控时效延期等预警信息,提醒案件经办人及时处置。

  (三)定期梳理年度案件的类型、执行效率和效果、在办案件的数量等数据,制作案件态势分析报告,制定下阶段工作方案。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的管理,确定专人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收集财产举报信息并进行核查,控制、处置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恢复案件的执行。

  (五)案件办理的质量和节点进行管理,组织案件评查小组对案件节点录入、程序的合法性、法律文书上网、执行公开等进行检查并予以反馈,对差错责令经办人整改。

  (六)实时监督对外出执行活动,规范执行行为。实时监控外出执行的动态和效果,对需要调整执行措施的予以远程指挥。核查重大执行行动的预案,远程指挥和处置行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七)不定期筛查执行过程中存在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相关情况。  

  (八)做好信访接待,受理本院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举报线索,及时指令经办人员进行核查及处置。

  (九)指派人员处置一般突发事件,实时指挥处置的整个过程。

  (十)对临时的重大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汇报,及时制定处置方案,指派人员进行处置,全程指挥处置行动,处置后将事件原因、事件发生过程及处置结果报告院长及上级法院。

  (十一)及时办理上级法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外地法院的委托事项,按期完成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负责处理中心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       

  (一)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    

  (二)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四)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对重大、敏感、群体性执行案件、突发性事件、统一执行行动等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快速反应。       

  第八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以便指挥中心第一时间了解到执行现场的情况,指挥中心应及时根据现场情况发布指令。       

  第九条 对于紧急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层报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也可请求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现场指挥。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不定期浏览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或通过随机抽查卷宗、联系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对案件执行情况进行了解。发现执行情况异常的,将异常情况制作表格发放给各承办人并要求承办人进行限期回馈,限期不能整改完毕并回馈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通报,并由承办人填写原因附卷。      

  第十一条 对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专管人员应当定期查询,对于有财产应当恢复执行的,及时将案件信息反馈给案件承办人,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畅通接待窗口工作机制,发现有反映承办人拖延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等情况的,及时与承办人沟通并要求限期整改,限期不能完成整改的,报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如有出现以下行为,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一)执行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    

  (二)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接到中心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院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    

  (四)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    

  (五)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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