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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绪胜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21日

  谷绪胜:

  本院受理原告赵庆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新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本公告刊登于2016年1月15日《山东法制报》总第6191期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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