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艳玲:
本院受理原告韩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三庭(新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备注:本公告刊登于2015年11月10日《山东法制报》总第614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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