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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中院:女性权益受侵害 法官教你来维权
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3月08日

《山东法制报》2024年3月8日

  婚内受伤丈夫不管不顾怎么办?用嫁妆为丈夫偿还婚前个人借款,离婚后还能要回吗?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终止该怎样维权?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现选取三则典型案例,解读婚姻家庭和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权益受侵害的女同志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妻子受伤丈夫不管不顾法院判决丈夫支付扶养费

  【案情】

  王某某(女)与李某某(男)于 2001 年初相识,于2001年 12 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 王某某现年 65 周岁,每月领居民养老金160元及独生子女补偿金80元,无其他经济收入。2017年,王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2021年 4月,王某某又因意外造成身体骨折。王某某受伤以后,李某某未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且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2022年 6月王某某以生活困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扶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李某某系退休教师,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而王某某近年因身体连续受伤,又无经济收入,生活相对困难。李某某作为丈夫,对生活困难的妻子王某某应履行适当的扶养义务,故判决李某某自2022年 7月份每月支付王某某扶养费800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不仅要“同甘”,还要“共苦”,这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夫妻基于配偶关系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如果一方遭遇困难,另一方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实践中,“一方确需扶养”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因病或其他原因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自食其力;2、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一方没有固定收入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扶养费包括医疗费、生活费等维持基本生活的必要开支,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扶养人的实际需要、扶养人的经济能力及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夫妻间扶养费的给付标准。

  用嫁妆为丈夫偿还婚前个人借款离婚后有权要回

  【案情】

  庄某(女)与冷某(男)原系夫妻关系,后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冷某婚前于2017年向农村信用社贷款10 万元,双方结婚后贷款到期,用庄某结婚时父母给的陪嫁款10万元还清该贷款。庄某认为该陪嫁款10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冷某应当归还,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冷某返还10万元。冷某对该10万元款项属于庄某婚前财产无异议,主张庄某使用该款偿还自己债务的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行为性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该行为属于赠予并已经交付完成,故不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冷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庄某个人婚前存款10万元。

  【法官说法】

  嫁妆是女方父母为女方出嫁准备的结婚用品、财物、金钱等,在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认可或有证据证明作为存款的嫁妆没有与婚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或已经用于生活支出,在离婚时女方有权主张返还。该案中庄某的嫁妆是其父母所赠,为庄某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用于还冷某的债务,婚姻破裂后,女方要求返还获法院支持。

  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违法

  【案情】

  2022年 10月,邹女士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 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5日。2023年 2月28日,邹女士生育一孩。2023年 10月15日,某公司向邹女士出具《离职证明》,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与邹女士的劳动合同。邹女士以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37285.6元。

  一审法院认为,邹女士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 10月15日到期,该日期邹女士尚处于哺乳期,劳动合同应自动续延至哺乳期满。某公司于期限届满前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邹女士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7285.6 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并对用人单位相关权利予以一定限制的特殊期间。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应续延至“三期”届满,对于违法解除“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使得员工无法享受“三期”的工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等,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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