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与社会改造
从韩国电影“熔炉”说开去
□胡科刚
电影作为一种文化艺术形式,同传统的戏曲、小说等艺术形式一样,很多取材来源于生活,有的电影更以一种真实地、客观地、不加任何修饰地再现现实世界,给人们带来极大震撼。曾经就有一部韩国电影改变了该国法律的适用,这部电影就是《熔炉》。
《熔炉》是根据韩国光州一所聋哑学校校长等人性侵儿童的真实事件进行改编的。这部电影主要讲述了美术老师姜仁浩来到一所聋哑学校任教,在这里他发现校长等人性侵、殴打这里的聋哑儿童。为了揭发这些恶人,他和人权保护机构的友真收集证据,因为校长的势力庞大,男主女主在调查时,教育局,福利机构,警察局都不愿接手此事,最终在法庭上性侵儿童的校长和老师只被判处了半年的有期徒刑,缓期一年。电影最后片段是校长和老师在KTV 狂欢的镜头,恶人并没有得到严惩。
这部被改编的电影,真实事件是 2000年,一位韩国律师从他的朋友那里得知此事,他的朋友便是这所聋哑学校的老师,这所学校的校长和老师经常性侵这些儿童,最小的儿童只有7岁。这两个人为了帮助这些孩子,教师在搜集证据过程中被暗杀。此后7年,这位律师一直为了这件事努力,帮助他的另外几名法律工作者也相继遭到暗杀,在重重压力下,律师事务所被迫辞退了这名律师。
律师后来遇到了一位医生朋友,医生听说了这件事之后大为震惊,决定帮他一起揭发这件事。在此期间律师身患癌症,最终还是找到了证据,但是校长一方通过收买,贿赂,威胁受害者家属等手段获得缓刑,其中一人更因证据不足做不起诉处理。判决翻译成手语的时候,法院内充满了听觉障碍人士发出的惊呼声。律师和医生收养的三个被害者其中之一的小男孩,因为接受不了这样的判决,拖着罪犯之一卧轨自杀,另外两个也强行被孤儿院带走。律师在抗诉时被高压水枪冲到,因为癌症病入膏肓而去世。医生走投无路而绝望,最终在留下万字遗书写下此事后,以自杀的方式求得关注。
最终这件事被女作家孔枝泳写成小说《熔炉》,在发行之后被正在服役的孔郁了解,2011年《熔炉》开拍,9月份上映,网络出现百万人签名要求重启调查。上映 37天,韩国国会以 207票通过,一票弃权进行“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影片下架一个月后,学校被关闭,因为校长已经过世,其他的性侵者被重审,韩国政府也负起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同电影《熔炉》一样,电影《 美国田园下的罪恶》深刻的影响了美国的儿童保护法,法国与比利时合拍的《罗塞塔》推动了童工保护法律的出台……电影作为一种艺术表现形式,有时候它是有力量的。
电影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说到底是因为人们对社会不公平现象的一种抗争,只不过选择了电影这种表达方式,它远不如法律有力量。法律作为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下来,形成模式与评价标准,有直接调整人们行为的强制力。
法律可以通过建立公信力改变社会风气,满足人们的道德与感情,但法律对社会的改造能力同样也是有局限性的。
我国传统的道德观念、风俗民情、礼教伦常,经过几千年的积淀,也在人们的心里扎了根,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的重要衡量标准。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法律对社会关系的把握没有那么及时和精确了。近年来,某些关系到道德与法律相交织的事件一经媒体报道,往往掀起巨大的争论潮。某些网友就引申到不敢做好事、见义勇为吃亏等等。这表现了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方面有优势也有劣势,其“在照应变动繁杂交织的社会关系所形成的问题,往往捉襟见肘”,这是法律自身的有限性决定的。
现阶段,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社会生活、社会心态与以往相比,呈现出新的特点,这对法律适用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与考验。如果适用不当,极易引发汹涌的社会舆论,其反作用将切实影响法律的公信力,这是对法官适用法律的考验,也是一个全新的法律命题。
法律来源于生活,也作用于生活。法律只有不断调整与社会生活的关系,才能适应于这个时代,适用于社会。当某个事件与法律适用相关联的时候,法律的裁判将会影响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当这种取向在社会生活中形成趋势与观念时,法律的适用不可避免的将引起社会秩序的更动。
法律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深入,我国已经开始步入法治轨道。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其内容是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可能朝令夕改。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如果出现道德与法律“打架”,公众不理解时,就需要由法官作出合理公正的法律解释,来弥补法律与现实的鸿沟。特别是是那种遇到做好事而担责的事情时,更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作支撑,要尽可能使行善者得到法律的保护,维护行善者的权益。司法裁判对社会主流道德取向具有引导作用,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要融入司法裁判的全过程,从而体现法律在改造社会方面的不可或缺的功能。
法律的制定,有严格的程序,理论上也是民意的显示,法律维护的也是多数人的利益。对于引起争议的司法裁判,如果不是深入阅读卷宗,亲自开庭听取双方辩论、交换证据、调查证人,网民们只靠网络获得的“真相”往往都是片面的,泄愤式的。人民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强调尊重群众意愿,并不是无条件地、盲目地采纳群众的一切意见和要求,而是要看是否符合法律政策及客观实际作为取舍的标准,以防止道德舆论绑架法律情况的出现。法官的裁判,也不能超过法律所给定的限度、时间、手段和方式,要坚决做到有法必依。
法律的实施效果如何,群众对法律的看法及评价,仅仅从法律条文上是读不出的。总之,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必须考虑各种因素,以求不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且是这个社会大多数群众所追求的,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