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法院 张兴奎
今年5月1日后,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立案门槛,人民群众打官司会更加方便了。然而,必须给大家提个醒,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立案。对于那些不属于法院受案范畴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二)诉讼已经终结的;(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那么,具体到审判实践中,哪些民事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立案呢?
1、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纷途径: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2、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解纷途径: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3、因树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纷途径: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4、特殊情形下的三类房地产纠纷,不属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法发1992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款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
解纷途径:向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5、依照法律规定需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当申请仲裁机构依法裁决。未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纷途径:劳动争议设有仲裁前置程序。必须先仲裁,后诉讼。
6、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对仲裁条款订有书面合同,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纷途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有限制起诉条件的案件,在受限制的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解纷途径:需待期限届满后再向法院起诉立案。
8、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解纷途径:需待期限届满后再行起诉立案。
9、重复起诉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纷途径:遵守诉讼程序,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案例链接一:因土地使用权争议引起的纠纷
王甲与王乙系本村同门叔兄弟。四年前,本村村委通街时,王甲家的老宅基地因需要通街而被拆除。当时村委让王甲所在的那排屋统一向东移建设房屋,但未重新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4年6月,王甲在建房时,王乙则以该宗宅基地上有他的一部分老宅基地为由阻止王甲建房,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厮打。王甲凭老宅基地证诉至法院,要求王乙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不得干涉王甲建房。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甲所提供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系老房屋拆除前的宅基地证,与现在王甲主张的地块不完全相符,王甲准备建设的地块与王乙的老宅基地有重合之处,在双方的建设用地均未经土地管理部门重新确权的情况下,两人发生的纠纷属于宅基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侵权纠纷。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王甲的起诉。
案例链接二: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引起的纠纷
2012年,村民梁甲想用村民马某承包的土地作为墓地,便欲用其3分左右的土地与马某承包的土地进行互换。一开始马某不同意,后梁甲得知马某看中了马某屋后的梁乙承包的7分土地(该土地属一级地),梁甲便用自己的3分左右的土地,并补贴了3000元钱与梁乙互换了土地。继而,梁甲用该块换来的土地与马某互换了土地,梁甲在该土地上修砌了坟墓。
2014年春,新一届村委领导班子组成后,将该村的二、三级土地收回集体,并按每户人口多少重新进行分配,地上有墓地的,本着“谁修砌的分给谁家”的原则,将梁甲修砌坟墓的地块分给了梁甲,马某也分到了相应的土地。因该村一级地未收回集体,村委根据“原先登记在谁名下的直接分给谁”的原则,在未从马某处收回涉案土地的情况下,又将该土地分给了梁乙。梁乙因家庭人口不变,除该涉案土地外便没再分到其他土地。梁乙向马某索要该土地,马某则以涉案土地系其合法取得为由不予返还。梁乙遂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返还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甲、梁乙及马某三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后,该村村委在未收回涉案土地的情况下,于2014年春将该土地重新分配给了梁乙,但涉案土地自2012年以后一直由马某实际占有并使用,梁乙事实上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梁乙的起诉。
案例链接三:因树木所有权争议引起的纠纷
村民吴甲反映称,其在本村所承包土地的路边种植了杨树一批。2013年4月份,因村经济发展需要,该批树木需要砍伐。时任村支部书记找吴甲之兄协商,吴甲之兄同意将该批树木砍伐,并让其子出面办理。村支部书记遂联系吴乙将该批树木砍伐,吴乙砍伐后将卖树所得价款14000元欲发放给吴甲之兄。然而,吴甲以树木是他的为由,要求吴乙将树木款14000元交付给他。因兄弟俩均主张树木的所有权,故吴乙未将树木款发放给任何人。该纠纷经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吴甲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村支书和吴乙将树木款交付给他。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吴甲兄弟俩均未能提供林权证书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对树木享有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林权证书是明晰林木产权的依据。另据该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个人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故本案所发生的林木所有权争议,不宜由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确认。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吴甲的起诉。
案例链接四: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白某原系邮电职工,后因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划入邮政局工作。1998年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要求办公用房与职工宿舍的划分,由各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公平、合理划分。山东省邮电管理局鲁邮电(1998)1011号《关于日照市邮电局分营方案的批复》,根据分营方案和双方协议,考虑邮电双方职工的住房实际情况,对该支局的宿舍平房8间不作划分,电信也不补偿邮政,宿舍由原邮电双方职工共同无偿使用。后该批住房归某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但白某拒不搬出。白某和某通信有限公司因腾退房问题发生矛盾,某通信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白某某立即腾退目前所居住的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腾房纠纷。根据法发1992第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款的规定,该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据此,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某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