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法院2018年民事发改案件情况分析
为查找民事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现对2018年民事审判中二审发改案件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2018年民事审判二审发改案件基本情况
(一)发改数量:民事审判团队16件,洪凝法庭10件,高泽法庭1件,市北法庭5件,共32件。其中,二审改判13件,发回重审19件。
(二)上诉发回率:民事审判团队3.04%,洪凝法庭1.71%高泽法庭0.26%,市北法庭0.59%。
(三)上诉改判率:民事审判团队2.36%,洪凝法庭0.74%,高泽法庭0%,市北法庭0.88%。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诉讼程序方面
1.违反法定程序。(2017)鲁1121民初2978号张某某与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超审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予以发回重审。(2018)鲁1121民初1109号五莲县潮河镇某村民委员会与王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判项中对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未予处理,且在认定合同条款无效情况下未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系程序违法,二审予以发回重审。(2016)鲁1121民初2988号徐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超过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应当公开审理而不公开,审理报告载明的主审法官与判决书载明的法官不一致。(2017)鲁1121民初3274号王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认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当,应裁定驳回起诉,予以改判。
2.合议庭制度未落实。(2016)鲁1121民初3236号常某某与日照市某邮政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时合议庭成员缺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审予以发回重审。
(二)事实认定方面
1.二审提交新证据。(2018)鲁1121民初845号五莲某板纸有限公司与陈某某、孙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当事人提交新证据,导致部分案件事实发生改变,需进一步查清,二审予以发回重审。(2016)鲁1121民初899号赵某某与贺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中,上诉人贺某某提交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提交记录本,证明相关事实,二审予以改判。(2018)鲁1121民初251号孙某平与孙某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中原告只提供照片予以证实,证据不足,二审中,孙某平提供鲁价费发【2011】160号批复,要求按该批复中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标准赔偿损失。二审认为,按照该标准计算损失相对公平,结合其他因素,酌定对于孙某平的损失按照一季一亩200元计算两季共400元。
2.未查清事实。(2018)鲁1121民初406号秦某某与五莲县某机械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中,五莲县某机械厂提交了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秦某某未予质证,故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五莲县某机械厂与秦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中,办案人员前往秦某某受伤的工厂地点进行调查,通过与其工作的同事,及秦某某本人陈述,认清了事实,确认秦某某与五莲县某机械厂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予以改判。(2016)鲁1121民初862号孙某荣、孙某村、孙某莲、孙某兰、孙某生与五莲县某局、五莲县某镇政府、五莲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驳回了原告孙某荣、孙某村、孙某莲、孙某兰、孙某生的诉讼请求,二审认为一审未查清受害人孙某民与孙某荣、孙某村、孙某莲、孙某兰、孙某生是否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二审予以发回重审。(2017)鲁1121民初938号刘某某与日照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张某、林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中,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多份转包合同,在内容上存在相悖之处,当事人不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在此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一审只单纯依据现有的书面证据材料作出认定,事实不清,二审予以发回重审。
3.证明事实的证据不足。(2017)鲁1121民初1403号汤某与李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认为被告李某某以每月多次不同数额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支付的,偿付利息及其他借款的可能性较大,不能认定上述款项系偿还的涉案10份借据对应的借款,二审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查明的转账应是偿付的借款,二审予以改判。
4.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或不清。(2017)鲁1121民初1831号五莲县某有限公司与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为涉案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未进行登记并非由被告所致,在产权面积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面积差额房款。二审法院到五莲房管局现场查看测绘图,查明了测绘面积,予以改判。(2017)鲁1121民初2271号王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中被告主张已经偿还了140万元的借款,并提交了证据,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予以发回重审。(2017)鲁1121民初3121号崔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认为2017年3月2日再次出具50 000元借条之前刘某某所负款项均为偿还的利息,借款本金仍为 50 000元,二审认为之前的付款应包含本金和利息,进行分段计算,二审予以改判。
(三)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
1.法律关系确认的依据错误。(2018)鲁1121民初1026号冯某某与日照某石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通过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对投保信息进行了调取,保单信息显示投保人为日照某石材有限公司,以此认定冯某某与日照某石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对涉案团体意外险的投保,并非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一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错误,予以改判。(2018)鲁1121民初1011号王某某与五莲县某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涉案劳动报酬的发放及人身意外险的投保,并非认定发包方与劳动者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应从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劳动报酬的支付及劳动成果组成等方面综合确认,二审予以改判。
2.法律适用错误。(2017)鲁1121民初3331号某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一审以被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认定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须支付赔偿金。二审查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前未听取职工代表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二审予以改判。(2018)鲁1121民初1259号刘某某与徐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为被告对土地用途改变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二审认为被告对土地用途改变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审按有效合同处理并据此判决不当,予以发回重审。
3.认定法律关系错误。(2016)鲁1121民初2988号徐某某与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认定为合同纠纷,二审认为,从李某与徐某某签订的拍卖中标权转让协议内容看,李某将其承租权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徐某某,该转让协议系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李某、徐某某因该转让合同产生纠纷,系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予以发回重审。
4.其他原因。(2018)鲁1121民初747号五莲县某镇某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吴某某、李某某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一审驳回原告起诉,二审认为中至村委主张涉案土地为该村农民集体所有,其作为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有权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
三、案件发改原因
(一)原因构成。在2018年民事二审32件发改案件中,认定事实错误或不清的10件,占32%;适用法律错误的5件,占16%;违反法定程序的6件,占19%。以上三种原因占发改总数的67%。
(二)原因分析。通过2018年民事发改案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构成分析发现,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官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业务水平需要不断更新。2018年发改案件中涉及法律适用错误的有5件,反映出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不足,缺乏创新意识。第二,程序违法,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够。发改案件中有因合议庭成员缺席而发回重审的,有因证据不足被改判的。第三,审判资源仍然紧缺。因案多人少,造成一线法官忙于结案而忽视案件质量,对证据、裁判文书审核不严,案件认定事实不清,必要时没有现场实际调查。在审理过程中对查明事实不够细致,导致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四、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案件质效管理。强化责任意识,法官要对案件质量负责,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严格把关。加强审判管理,案件质量评查,促进案件质量提高。
(二)加强业务调研。对民事审判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更新业务知识。严把审判质量,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创新审判理念,实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
(三)落实问责机制。对问题案件实行追究制,提高法官责任意识。(民事审判团队 刘琳)
编写人: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