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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五千,这下欠薪老板长记性了!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5日

    拥有个人独资公司,参股一家餐厅,开着奔驰,这样一位“实力雄厚”的企业老板,却因长期拖欠员工7000余元工资,被法院罚款5000元。

    2021年6月,五莲法院立案执行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日照市某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案件移交到执行局速执团队后,执行法官在前期展开调查时就发现,该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不应该拿不出7000余元的工资。随即,执行法官联系到了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杨某某在电话里称,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开,请求再拖延几日将案款交到法院。执行法官同意了其请求,并规定他一周之内足额将案款交纳到位。但一周后,杨某某就没了消息,拨打其电话也总无法接通。通过申请执行人得知,杨某某还参股了一家本地的餐厅,正在装修,他每天都在餐厅处办公。执行干警立即展开行动,将其依法传唤到法院。来到法院之后的杨某某称,钱都投到餐厅了,没有钱支付工资。见其依旧没有还款的意向,执行法官对其公司和杨某某本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扣押了其名下的一辆奔驰轿车。看到法院采取措施,杨某某的态度立即发生了转变,当日交到法院2000元,并承诺剩余的款项在月底之前交齐。

    交上2000元后,杨某某又玩起了失踪,每次电话联系都说自己在外地出差。8月20日,执行干警终于在其参股的餐厅找到了杨某某,将其带回法院羁押,拟对其罚款5000元。在法院,杨某某继续向法官哭穷,称资金周转不开,餐厅的装修都进行不下去了。就在法官和他进行沟通时,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杨某某的手机收到了一条银行收款短信,显示其名下银行卡进账65万元。

    原来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在杨某某公司任职时,与其发生过口角,刘某某离职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他支付拖欠的工资。杨某某觉得仲裁结果不公平,心里气不过,便故意拖欠工资。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他之所以百般拖延,是因为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能“躲过去”。经过执行法官再度进行释法说理后,杨某某终于意识到了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和严重性,并且写下了具结悔过书,主动将剩余案款打到法院账户并交纳了罚款5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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