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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通法院》五莲:法官说法 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3日

《直通法院》2022年5月7日

法官说法:父债子还天经地义?

    (口播)俗话说的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若债务人死亡,是否会“人死债消”?“父债子偿”,又是否天经地义?

    张某家门口,陈某敲门

    张三媳妇 你怎么又来了?不是跟你说了吗?我爸爸欠的账不该我是的,我也不知道。

    陈某不是,这个人是没有了,但是老张欠我的钱你们不能不还,(从口袋掏出欠条,打开)来来来,你看看这个欠条。白纸黑字写的清清楚楚,你们谁也赖不了。

    张三(从屋里走出来):你随便拿个条子就能证明欠你钱呀。俺爸爸都不在了,他的账我不管。再说了,你怎么不跟我妹妹要呀?出去

    陈某:我跟你说,我都打听明白了,你继承了你爸爸的养殖场。前一阵政府拆除养殖场,你去镇上领了好几万块钱的补贴,你以为我不知道?你妈跟你妹妹一分也没有捞着,老张欠我的这一万块钱,你们不还谁还?

    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仲崇镇

    五莲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万德粉

    法官说法

    法官助理:法官,父母去世后,父母欠债需要子女偿还吗?

    法官:父母和成年子女是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享有自己的权利、承担自己的义务,因此“父债”不一定必须由子女偿还,“父债子偿”从法律上讲,是指从父母死亡之后,子女应当以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清偿父母生前所负担的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子女只有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才应当承担清偿父母债务的责任。当然没有继承遗产的,子女自愿清偿父母债务的,法律也不禁止。

    法官助理:上述情境中,陈某仅向老张的儿子张三索要欠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

    法官:老张的妻子、儿子、女儿都是法定继承人,都有义务以继承的价值为限,清偿老张生前应当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老张的儿子独占了补贴,如果让陈某等三名继承人分割遗产后再起诉,显然不合情理。好在,《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范围和职责,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张三作为遗产管理人,有义务用其占有的遗产清偿其父亲生前所欠的债务,所以陈某的主张,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蓝屏字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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