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一词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易经》《周礼》等典籍中也鼓励大家挺身而出,击杀贼寇。根据《周礼》的记载,如果盗贼侵犯军人、乡里、邻居和自己的家人,当场击杀,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古代有血亲复仇的传统,如果自己的亲人被人伤害了,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可以自行复仇,但是,如果是见义勇为者杀了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是不能复仇的,擅自报复者要处以死刑。可见,古代社会对见义勇为和见义不为不仅赏罚分明,而且力度较大。 秦朝厉行法治,对见义不为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罚制,如果有强盗当街杀人,过往的路人距离现场百步之内见死不救,要接受交纳两副铠甲的处罚。汉承秦制,对该问题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人打架闹出了人命,如果邻居冷眼旁观,能够制止而不制止,是要被抓起来治罪的。 在古代,一些人官职的获得也始于见义勇为。三国的孙坚在他十七岁的时候,有一次跟父亲一起坐船到钱塘,走到半路,遇到一伙盗贼正在岸边分赃,其他人被吓得双腿发软六神无主,只有孙坚面不改色,不顾父亲劝阻,提着刀直奔盗贼,盗贼顿时抱头鼠窜。孙坚一战成名,地方政府为了表彰他的见义勇为,任命他为代理校尉。 隋文帝的时候,首都长安治安非常差,大白天就有人当街抢劫、入室盗窃。隋文帝下令,悬赏通缉盗贼,如果有人提供线索,盗贼被捕获后家产没收,赏给举报人。短短一个月,社会治安大为好转。在唐代,遇到强盗抢劫和杀人的,如果受害人向邻居求救,邻居见死不救,要“杖一百”,如果邻居听到了动静,没有伸出援手,即便受害人没有向他求助,也要受罚;如果是力所不能及,也要以最快的速度向附近的官府报信,不报信的就要受到处罚。 到了宋代,又有了一些新举措。对于举报强盗团伙、抢劫杀人者、犯罪嫌疑人超过十人的,举报人可以得到十万两赏钱。明代对见义勇为者不但赏钱,也赏官,老百姓抓到一个抢劫犯或两个盗窃犯的,赏银二十两,抓获五个抢劫犯或十个盗窃犯的,给一个官职,如果达不到这个数目,折算成赏银,见义不为的同样受罚,“杖一百”。 在清代,见义勇为者在与犯罪嫌疑人斗争时受伤的,享受军伤待遇,一级伤残赏银五十两,二级四十两,三级三十两,四级二十两,五级十两。受害人及其家人,邻居或路人等抓获强盗的,按照人头赏银,一个二十两,但是,如果遇到强盗,知情不帮助抓捕的,要“杖八十”。 我们不缺道德,缺的是让道德展现出来的制度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规范的公共空间行为是社会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础,人民法院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惩恶扬善。人民法院也正通过一系列案件审理,破解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坚决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狠谁有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让群众有温暖、有遵循,有保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针对见义勇为也作了具体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相信以后会有更多的人对他人伸出援助之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