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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五莲:路面有坑骑摩托车摔倒死亡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4年06月26日

《黄海晨刊》2014624

路面有坑骑摩托车摔倒死亡

法院判决:公路管理部门担责两成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去年十月份的一天晚上,王某驾驶着摩托车带着张某在某国道上行驶时,摩托车驶入路面坑内,导致王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622日,五莲县人民法院传来消息,法院最终判负责该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部门某公路管理局对事故承担20%的责任。
     201310月的一天晚上,王某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沿XX国道行驶时,车辆驶入路面坑内,车辆摔倒,致使王某受伤,张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来,死者家人将负责该路段养护的某公路管理局告上法庭,认为事故发生路面存在坑洼较大,事故发生路段属于被告养护和管理范围,但被告并未对事故发生处的坑洼进行及时修复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王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虽经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发生事故的路面出现坑洼、破损,是引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以致产生张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案件审理法官介绍,被告作为公路的养护和管理部门,对涉案路段负有及时的维修和管理义务,在发现道路存在危险时,应该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行人和车辆,并及时修复,而本案中的被告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责任,也没有在出现坑洼的路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所以,被告应当对张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王某在夜间无证驾驶摩托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张某作为乘车人未尽到安全提醒的义务,其自身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承办法官介绍。
     最终,法院认定某公路管理局对事故责任承担20%的比例,判决其赔偿1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 薄新娜 许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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