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报》2014年5月30日
王义江
2014年2月某日,张某开车外出游玩,在某公园门口停车时发现车位已满,便临时将车停于一有坡度的路边下车寻找停车位,不料此时车子向下滑动,张某上前开车门欲将车子停住时,不慎被车剐住并将其剐蹭到路边树上。事故造成张某十级伤残,产生各项经济损失3万余元。张某的车已投保交强险,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张某属于本车人员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否合法?
【法官说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 21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司法实践中对车上人员下车后究竟仍否属于“本车人员”产生争议。本案中,张某离开汽车去寻找停车位时,相对于汽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所以张某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 再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条也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本车人员控制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时,能迅速弥补身处车外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上来讲,这里的“第三者”也应当包括本车人员下车后,已不受本人实际控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害的被保险人。因此,对于张某的合理损失,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