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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第21期》五莲:夫妻结婚半个月闪离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法庭内外》第21

2016923日)

夫妻结婚半个月闪离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

(通讯员 薄新娜 顾冰)“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是一种承诺,更是一种责任。但偏偏有人把婚姻当成了儿戏,因一见钟情,便闪电完婚,后又因缺乏了解,而闪电离婚。看似幸福的“闪婚”最终变成了悲伤的“闪离”,随之而来也产生了一些法律问题,例如:闪婚闪离,彩礼可以返还么?

牟某(女)与黄某(男)于2015年1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谈婚论嫁,相识不到一个月两人便闪电式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两人因缺乏相互了解、性格不合导致家庭矛盾不断,双方越吵越烈。两人于2016年1月中旬分居生活至今。

后来牟某向黄某提出离婚,黄某同意离婚,但要求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钱和婚后给付的干粮钱共计11万余元。牟某认为两人都领了结婚证,不同意返还。双方争执不下,牟某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五莲县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男方在婚姻达成时向女方给付一定彩礼的习俗非常普遍,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女方有义务返还已收取的彩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法律规定,属于二、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牟某和黄某的情况不符合这三种情形,但是考虑到对黄某造成了实际损失,且两人共同生活了很短的时间,经过法官的调解,牟某还是答应返还给黄某彩礼及干粮钱11万元。针对闪婚闪离这种情况,酌情返还可以平衡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终达到了让原、被告双方都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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