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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晨刊》五莲:盗贼偷狗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黄海晨刊》20151214

盗贼偷狗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本报讯(记者 李培安) 12月10日,记者从五莲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盗窃他人看门狗及宠物狗的案件,两人因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整日游手好闲,打起偷狗牟利的算盘。他的朋友付某比较喜欢养狗,却不想花钱购买“品种狗”。在吃饭时说起偷狗的事儿,二人便一拍即合。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乐某单独或伙同付某多次在五莲县城周边盗窃他人饲养的看门狗或宠物狗共十只,其中两只由乐某卖给狗肉馆牟利,另外八只均送予其同伙付某。案发后,付某退还失主两只宠物狗,并与乐某退赔了其他失主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乐某和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而且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但法官介绍,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犯罪活动,应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付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最终,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决被告人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文中案例及相关法律解释由五莲县人民法院安丰阳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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