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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日照市岚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被告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日照某住宅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2月07日

日照市岚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被告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日照某住宅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近日,日照市岚山区巨峰法庭受理了原告日照市岚山区某镇人民政府起诉被告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日照某住宅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腾空二被告公司所占土地上的附属物并返还案涉土地。被告辩称要求支付赔偿款后,同意腾空并返还土地。

2012年11月1日,日照市岚山区某镇安家尧王村、刘家尧王村分别与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使用土地面积共计约80亩地,用途:建设某门业项目,使用期限为2012年至2062年,为50年。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每年向村委会缴纳土地流转费,该80亩地均系各村自本村村民手中流转基本农田,村里每年向村民支付土地流转费。

2017年,因修建青日连铁路项目,某镇政府与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因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及履行情况双方产生巨大分歧,公司占地地上附属物迟迟未能全部清理完毕。2017年8月25日,被告日照某住宅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2月6日,日照市岚山区某镇安家尧王村、刘家尧王村分别与日照某住宅工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协议》,该租赁土地即原来与日照某门业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项下除青日连铁路占用剩余的土地。

2021年因修建疏港铁路,急需使用被告公司所占的青日连铁路北侧地块,被告公司提出赔偿要求,要求对地上附属物、活动板房等进行赔偿。

因双方分歧较大,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复杂,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查清,如果单纯依靠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将严重影响铁路项目推进,后果影响较大。承办人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既顺利推进疏港铁路项目的建设,又维护了驻地企业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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