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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原告东海县某装卸服务部诉被告日照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5日

原告东海县某装卸服务部诉被告日照某化工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东海县某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日照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劳务费及违约金181 215元及利息。

2009年88日,原告东海县某装卸服务部与被告日照某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0630 日,约定由原告招聘劳务人员到被告处进行各种货物的装、卸、搬、改、换等劳务工作,双方约定包月及保底等固定费用,大约每月89 977元。20202月全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根据原告提供的出入库装卸明细记载原告自213日开始有装车工作,新冠肺炎疫情确给被告的生产造成影响,法院判决调整2月份包月及保底等固定费用,以合同约定的二分之一为宜,即2月的劳务费数额应为49 948元。

去年常态化疫情防控以来,日照市岚山区法院审时度势,主动强化多项工作措施,为企业提供精准法律服务。在审理合同纠纷中,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综合考虑合同订立时间和履行地点、方式、风险、成本等因素,准确界定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责任。2021年以来,共审结涉及企业买卖合同类案件10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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