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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原告某热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5日

原告某热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某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某热能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节能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82,000.00元;2.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利息损失994.67元。

原告系专业从事机械热能工程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环保工程,销售保温隔热材料、高温节能产品、机械热能设备及配件等。被告系从事节能环保技术开发、咨询、推广及服务的公司。2020年8月28日,原被告之间签署《耐火材料采购合同》,该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山钢日照B00优化工程;合同价格为人民币82 000元;交货地点为山东日照钢铁精品钢基地烧结球团脱硫脱硝B00项目现场;交货时间为2020年9月4日前。随后,原告向被告发送了全部货物并出具全额发票,且被告出具了验收单。经过原告多次催讨,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始终未支付货款人民币82 000元。

经法院调查,被告欠付货款数额属实,但其希望拖延付款时间并让原告放弃利息的主张。为此被告在答辩期内递交了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经审查,其提出的管辖权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依法驳回。在管辖权异议期间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了被告公司账户内的存款。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措施促成调解,尽快审结,缩短企业追索合同款项的耗时。一是在被告无正当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时,用最少的时间做出驳回的裁定,并告知被告理由,使其放弃利用管辖权异议上诉拖延时间的不当手段,积极准备应诉;二是在案件送达时对案情进行了解,本案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存在故意拖延付款的情况,因双方均系外地当事人,自送达开始就进行电话调解,多次进行调解方案的调整;三是快速完成原告申请的保全措施,被告公司账户被保全也促使了其加快达成调解协议的意愿。

最终经过前期远程电话调解等工作,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及时履行了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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