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内外第149期》:车辆停门口,祸从“天上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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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5月07日 | ||
车辆停门口,祸从“天上来” (通讯员: 秦苗苗)谷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家住日照市岚山区碑廓镇后水车沟村路,就在岚山区疏港大道路旁。2017年年底的一天中午,工作了一上午的谷某将车开回家,停在家门口,自己回家吃饭午休了。突然,门外“咣当一声巨响”,谷某赶紧出门查看情况。原来是发生交通事故了,自己停在那里的货车和家门口的小花园也遭了秧。 申某驾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沿疏港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碑廓镇后水车沟村路段处时,与前方顺行左拐弯的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相撞后又与停在路边的谷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三车不同程度受损,蒋某受伤,路边设施受损。该事故经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岚山大队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谷某无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谷某将申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岚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和路边设施及苗木损失。经临沂市嘉诚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和山东方瑞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评估,认定谷某因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为35870元,停运损失为22540元,并因本次事故造成水泥板、水泥红砖、桂花、月季花、万年青、树块、红叶石楠等路边设施损失约8045元。 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以上事实进行了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申加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一次性赔偿胡艳芳各项损失共计68455元。该判决书生效后,两被告均未上诉,并向谷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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