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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了拆迁赔偿款,却不履行法院还款判决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03月25日

领取了拆迁赔偿款,却不履行法院还款判决

一男子因拒执犯罪被刑事处罚

(通讯员:张立新、神瑞霞)经营困难时向好友借款14.6万元,到期后非但不还,还瞒着法院领取了13余万元的拆迁赔偿款,跑到外地躲债。近日,该男子迫于刑罚压力在一天时间内,履行完长达九年的还款义务。

据介绍,51岁的被告人郑华于2010年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好友杨斌借款14.6万元。借款到期后,杨斌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法院起诉。2012年经法院主持调解,郑华同意在当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4.6万元,10月1日前偿还剩余本金10万元及利息2万元。民事案件调解结案后,郑华却未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还躲到外地务工。杨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3月、2015年4月,法院先后两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郑华所有的位于后村镇某村的五间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郑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房屋收益必须缴纳至法院。省道613线修建过程中,该房屋因在道路修建范围需要拆迁。2017年12月,郑华到本村村委会支取了房屋拆迁赔偿款13余万元,但未依裁定要求将款缴纳到法院,也未向杨斌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3月,公安机关接到岚山法院的线索移交后立案侦查,郑华当即从务工的上海市回到岚山投案,并与杨斌达成协议,称此前已偿还少部分,仍有13.1万元未还,于当天还款1万元,剩余款12.1万元于12月31日以前还清。案件审理阶段,郑华在法院督促下于12月27日向杨斌支付了剩余所有欠款,还自愿多付了2000元。

岚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华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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