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岚山区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 星期一
岚山区人民法院 http://rzlsqfy.sdcourt.gov.cn
《黄海晨刊》2015年12月1日
没有劳动合同 仅一张“工资证明”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刘洋
青年张某手拿一张“工资证明”,将某木材加工厂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他的主张到底能否得到支持呢?11月30日,岚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向记者讲述了这起案件。
岚山某木材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木材经营、加工,张某是一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2014年3月,张某到岚山某木材加工厂上班,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木材加工厂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但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0月7日,张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其伤构成九级伤残。
张某在向单位主张工伤赔偿时被拒,理由是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无奈,张某一纸诉状将岚山某木材加工厂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由岚山某木材加工厂为其出具的工资证明一份,载明张某2014年7至9月份的工资均为5000元。木材加工厂辩称自己是个体工商户,并不是合法的用工主体,还提出厂里工作早已对外分包,张某并不是厂里的工作人员,而是包工头陈某雇来的,工资也由陈某发放,张某提供的这份工资证明是为张某交通事故一案所开具,但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木材加工厂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木材加工厂辩称张某系陈某雇佣并由陈某发放工资,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张某在木材加工厂工作,该厂为其出具工资证明,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可确认为劳动关系的要件,应认定张某与木材加工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提醒,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属弱势群体,在用人单位有意规避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就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往往很难取证,这就要求劳动者平时提高警觉性及防范意识,注重保存证据,看似微不足道的一份考勤表、一张工资单、一个工作证,关键时刻都有可能成为确认劳动关系的决定性证据。
版权所有: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3号 电话:0633-2610509 邮编:276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