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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问责实施办法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4日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问责实施办法

为从根本上杜绝选择性执行、消极执行、乱执行,确保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或领导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二条 问责坚持依规依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分级负责,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执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应予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超过执行期限的;

(二)在执行工作中,违反法律和相关执行工作规定,作出执行裁判或者决定的;

(三)为谋私利或者徇私情偏袒一方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选择性执行,损害一方当事人权益的;

(四)在执行工作中不作为、拖延执行、推诿扯皮,错失执行时机或造成财产流失的;

(五)不按规定期限办理执行款结算手续,截留或挪用执行款,无正当理由延期划付执行款的;

(六)在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暗箱操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七)对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案件卷宗或证据材料遗失;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毁灭证据;汇报案件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对主要证据不予提供的;

(八)泄露强制执行方案、计划等执行工作秘密,或者在执行活动中通风报信,致使执行不能或受阻的;

(九)拟定、校对法律文书不认真,使法律文书发生错误,给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或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不按法定程序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的;

(十一)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不及时办理救助手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滥用职权,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救助申请人决定给予救助的;

(十二)因存在执行实体和程序瑕疵而导致执行当事人自杀自残等恶性事故或引发舆论炒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三)对督办、交办的执行事项,不按期办理或回复,不及时报告重大执行情况,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四)违反浙江政法队伍“七个绝不允许”、浙江法院“五条纪律”,被当事人信访举报,所反映问题查证属实的; 

(十五)未按规定进行执行案件风险评估和重大舆情评估并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后果的;

(十六)外出执行公务,违反规定与当事人“三同”的;

(十七)因管理不到位而发生执行人员伤亡或装备财产重大损失等执行安全事故的;

(十八)因执行工作不力被上级法院约谈的;

(十九)其他需要执行问责的情形。

第四条  问责责任人的确定

(一)命令人、执行人和其它过错责任人;

(二)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其他成员(持不同意见的除外);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持不同意见的除外);

(四)其它相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

第五条  问责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分工;

(五)停职检查;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解聘;

(九)党纪政纪处分;

(十)以其它方法决定的问责方式:经济处罚,扣发年度考核奖等。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诫勉谈话一般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谈话,也可以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分管领导诫勉谈话,谈话应当作好记录。涉及调整岗位、停职或免职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经济处罚的标准

 (一)一年内被本院通报批评二次的,同时扣发责任人考核奖500元(聘用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15%);被本院通报批评三次及以上的,同时扣发责任人考核奖3000元(聘用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90%);

(二)一年内被县委(政法委)、上级党委(政法委)、上级法院通报批评的,一次同时扣发责任人考核奖1000元(聘用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30%);二次及以上的,同时扣发责任人全年考核奖;

(三)一年内因被调查而被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分工的,同时扣发责任人当年度考核奖50%;

(四)发生上述第五条问责方式的(五)、(六)、(七)、(八)、(九)情形的,同时扣发责任人全年考核奖。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小的,责令有关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对部门领导可以诫勉谈话。

(二)情节较重,造成损失和影响较大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责令部门领导检讨或停职检查,必要时可以调整部门领导岗位;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失和影响重大的,除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外,对部门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应当追究其它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必要时可以调整工作分工。连续发生特别严重问题的,院长在一定范围内作出深刻检查。需要追究其它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其他干扰、阻碍组织调查行为,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九条  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改正行为,减少损失,降低或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减轻问责。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职责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免责情形的;

(三)因证据客观上发生变化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职的;

(四)应当免责的其它合理理由。

第十一条  问责程序

(一)对执行干警职工实行问责,由院执行问责领导小组(以下统称问责机构)决定。

本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的执行问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室,由政治处、监察室、办公室、审判监督庭、审管办负责人组成,王爱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对事实简单清楚,无需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机构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三)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问责机构组成调查组对问责事项进行核实,调查组由2名或2名以上人员组成;
    2、调查组应当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做好调查记录;

3、涉及案件实体或程序问题的,可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需要提交审委会研究的,由院长决定提交;
    4、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5、调查人员(合议庭成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合议庭成员)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四)决定给予问责的,应当制作《执行问责决定书》。《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和申诉途径等。

(五)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执行问责领导小组申请复议,问责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六)《执行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及其所属部门,并抄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七) 执行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运用

执行人员受到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一)一年内受执行问责的,本人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二)一年内因被问责而被调整工作岗位或调整分工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

(三)一年内被停职检查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四)因被问责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从事执行工作的在编干警、聘用制职工、协警,分管执行工作的领导,参与执行决策、决定的其他领导、人员等。

第十四条  此前本院发布的有关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问责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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