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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上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立项分工实施方案
2016年3月13日,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全社会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部署要求,日照市两级法院要在2017年上半年完成任务目标。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就我院“2017年上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与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7上半年,通过各种有效措施,全面建立信息化执行查控体系、管理体系、指挥体系、信用惩戒体系;实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干预执行得到基本遏制;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本条件、程序严格、恢复执行有序;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方向。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突出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同时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开拓进取,积极作为,按照总体要求和部署坚持不懈狠抓落实。二是积极探索创新,推进机制变革。紧紧围绕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强化执行兑现、增强司法公信力目标,在更新执行理念、创新执行方式、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勇于探索、大胆创新,不断积累解决执行难的实践经验。三是深入调研,强化精准指导。组织执行一线干警开展座谈、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影响执行难的内外因素,掌握执行难底数。通过对近年来执行工作全面分析总结,着力提升上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协调、指挥能力。四是坚持标本兼治,注重长远发展。破解执行难既要立足现实,着力解决当前工作推进中的突出问题;也要着眼长远,从影响执行难的全局性问题入手,积极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破产、保险、救助等制度完善,谋划解决执行难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始终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
积极主动向党委汇报解决执行难的各项工作部署,突出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要积极向政府通报工作,争取政府部门大力支持,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强大合力。强化党组主体责任,对照第三方评估体系指标,细化立项分工,明确目标责任,倒排完成时限,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准确把握解决执行难工作重点
开展清积攻坚,全面核实并清理未结执行案件,建立积案台帐,实行逐案销号执行方式,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4月底完成50%;5月底完成70%,6月底达到100%。在积极全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基础上,严格甑别“执行难”和“执行不能”案件,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客观上执行不能的案件,落实好依法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对有执行条件的案件,坚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及时有效执行,全力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执行“一性两化”建设
突出执行强制性,敢于“亮剑”,敢于“碰硬”,用足、用好、用活强制执行措施,持续开展“惩失信、反规避、打拒执”行动,严厉打击拒执老赖。全面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用好网络查控和网络惩戒等“键盘上的执行”措施;加强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远程指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开展“执行规范年”活动,查找整改执行失范行为,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问题。
(四)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配齐配强法院执行力量,调整充实执行人员,优化执行人员配置;强化执行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执行干警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加大执行业务的培训力度,确保执行队伍的司法能力;从严管理执行队伍,健全执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执行工作中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队伍风清气正,公正廉洁。
(五)强化执行监督宣传工作。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向人大报告执行工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监督执行工作,及时办理代表意见建议,改进执行工作;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适时通报执行工作,认真办理委员提案,争取理解支持执行工作;依法接受检察监督,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对重大敏感执行案件进行监督,改善执行环境;加强与相关媒体合作,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推动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社会知晓度和群众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岚山区法院上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立项分工表。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岚山法院上半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立项分工表 | ||||||||
序号 | 工 作 内 容 | 完成 时限 | 责任 领导 | 责任 部门 | 责任人 | |||
1 | 争取地方支 持 | 积极争取区委、人大、政府出台解决执行难的专门文件。 | 3月 | 王少山 | 研究室 | 高阳 | ||
2 | 执行工作方 案 | 出台岚山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 3月 | 许衍国 | 执行一庭 | 仇国伟 | ||
3 | 执行宣传 | 尽快出台《岚山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宣传方案》;借助各种媒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 | 3月 | 王少山 许衍国 | 研究室 执行一庭 | 高阳 仇国伟 | ||
4 | 定期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件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长期 | ||||||
5 | 机构设置 | 单独设立机构,配备专门人员。 | 3月 | 王志远 | 政治处 | 李普金 | ||
6 | 设立执行裁决庭,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分离。 | 3月 | ||||||
7 | 完成执行团队组建工作。 | 3月 | ||||||
8 | 执行指挥中 心 | 进行执行监督,及时警示执行异常。 | 长期 | 许衍国 | 执行一庭 | 仇国伟 | ||
9 | 及时发现并筛查消极执行行为。 | 长期 | ||||||
10 | 实施终本案件单独动态管理。 | 长期 | ||||||
11 | 实行执行案款管理和委托执行管理。 | 长期 | ||||||
12 | 对重大执行案件进行现场决策分析。 | 长期 | ||||||
13 | 远程指挥调度执行现场。 | 长期 | ||||||
14 | 建立并实施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 长期 | ||||||
15 | 人员保障 | 按照要求配齐配强执行干警队伍,确保在编执行人员占法院在编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15%。 | 3月 | 王志远 | 政治处 | 李普金 | ||
16 | 执行局法官员额比例不低于业务庭法官比例。 | |||||||
17 | 坚持轮岗制度,对长期在同一岗位工作的干警进行轮岗。 | |||||||
18 | 在执行局设立司法警察中队,保证充足的警力从事执行工作。 | |||||||
19 | 执行装备 | 加强执行装备保障,提供充足的车辆、单兵执法记录仪、办公设备等物质保障。 | 长期 | 王少山 龚卫东 | 办公室 | 孔超 | ||
20 | 执行救助 | 争取增加专项执行救助资金,实施救助,出台专门文件,并将救助资料整理备查。 | 5月 | 王少山 许衍国 | 办公室 执行一庭 | 孔超 仇国伟 | ||
21 | 执行联动 | 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的协作,立案过程中确认各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审判过程中要全面录入信息,着力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判决内容明确、具体,有可执行性。 | 长期 | 王少山 王志远 许崇全 张桂刚 | 各审判庭 | 各审判庭负责人 | ||
22 | 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妨害执行犯罪。正确把握犯罪认定标准、量刑尺度,依法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 | 长期 | 王少山 许衍国 陈乐毅 | 刑庭 | 张立新 | |||
23 | 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协调落实两办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做到联动部门责任明确,协助法院执行工作流程顺畅。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24 | 执行保全 | 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担保,鼓励推行保险担保机制,出台有关文件。 | 长期 | 许崇全 | 立案庭 | 张心洁 | ||
25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申请保全人应提供的担保比例。 | 长期 | 王少山 许崇全 张桂刚 | 裁定保 全部门 | 裁定保全部门负责人 | |||
26 | 根据申请保全人的书面申请,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 长期 | 许衍国 | 保全中心 | 徐建军 | |||
27 | 立案、审判机构作出保全裁定后24小时移交执行立案,24小时执行审查立案,保全中心7日内执行。 | 长期 | 许衍国 | 保全中心 | 徐建军 仇国伟 | |||
28 | 财产申报 | 对已经立案的执行实施案件,依法向所有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阐明拒不申报和申报不实行为的法律后果。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29 | 对于拒不申报或申报不实的被执行人依法进行法律制裁;对依法进行法律制裁的案件建立台帐,留存资料备查。 | |||||||
30 | 财产调查 | 执行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启动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询。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31 | 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 | |||||||
32 | 财产控制 | 对查到的财产,能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实施控制措施的,应立即采取措施,最长不能超过48小时;需要线下控制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控制措施。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33 | 财产评估 | 符合财产处置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评估,10个工作日内启动评估程序。 | 长期 | 崔洪喜许衍国 | 各执行庭技术室 | 各执行庭评估负责人 | ||
34 |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 |||||||
35 | 财产拍卖 | 符合拍卖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启动拍卖程序。 | 长期 | 崔洪喜许衍国 | 各执行庭技术室 | 各执行庭、评估负责人 | ||
36 | 执行款 发放 | 与日照银行协调,实现新收案件执行款一案一帐号管理。 | 3月 | 王少山 许衍国龚卫东 | 办公室 | 孔超 | ||
37 | 执行款到账之日起一个月内发放完毕,确有法定理由不能及时发放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附卷。 | 各执行庭办公室 | 各执行庭、办公室负责人 | |||||
38 | 委托执行 | 做好执行案件事项委托登记,并及时与受托法院联系,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对外地法院委托的事项及时登记、办理、回复。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39 | 终本案件 | 厘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底数,并建立台账;逐一排查终本案件,终本案件符合规定的实质性要件,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恢复执行。 | 3月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40 | 终本结案后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并记录在案;终本裁定书上网公开。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执行庭负责人 | |||
41 | 终本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以后,要在七日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准确、全面录入终本案件信息库,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 |||||||
42 | 案件终本后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及时恢复执行;符合续封、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条件的应予及时办理。 | |||||||
43 | 现场执行记 录 | 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配备单兵执法记录仪,外出执行案件一律使用;进行强制腾空、搜查等特殊执行行动时,佩戴单兵执法记录仪的同时,由专人进行现场录像。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执行庭负责人 | ||
44 | 执行转 破产 | 执行过程中对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案件,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说明情况并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 | 长期 | 许崇全许衍国 张国锋 | 民二庭 各执行庭 | 盛秀杰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45 | 对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审查并通知当事人。 | |||||||
46 | 审判庭及时审查移送材料,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对受理的破产案件应当及时审理。 | |||||||
47 | 执行案件节点管理 | 所有执行案件均纳入案件节点管理系统。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48 | 每一起执行案件的每一个节点均完整录入系统中。 | |||||||
49 | 财产查控处分告知 | 财产查控措施十日内告知被执行人。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50 | 财产处分信息十日内告知被执行人。 | |||||||
51 | 执行案件流程信息公 开 | 通过短信平台或其他方式及时将执行案件重要流程节点告知各方当事人。 | 长期 | 王少山 许衍国 | 信息中心各执行庭 | 林志彬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52 | 执行文书公 开 | 及时将执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 长期 | 王少山 许衍国 | 审管办 各执行庭 | 张萌、各执行庭负责人 | ||
53 | 及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上网公开。 | |||||||
54 | 执行规范性文件公开 | 在官方网站上公开我院关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 | 长期 | 王少山 许衍国 | 研究室 执行一庭 | 高阳 仇国伟 | ||
55 | 执行质效 | 2017年新收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不低于50%; | 长期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执行庭负责人 | ||
56 | 个案执行标的到位率不低于50%; | |||||||
57 | 执限内结案率应达到100%; | |||||||
58 | 执行异议案件的结案率应达到100%; | |||||||
59 | 网拍率应达到100%; | |||||||
60 | 执行行为撤改率不高于15%。 | |||||||
61 | 积案清理 | 对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逐一排查已经终本的案件,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恢复执行,厘清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底数,并建立台账。 | 3月底 | 许衍国 | 各执行庭 |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62 | 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毕不低于50%,无财产可供执行积案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 | 4月底 | ||||||
63 | 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清理完毕90%以上。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执行工作社会评价良好,为第三方评估奠定基础。 | 5月底 | ||||||
64 | 有财产可供执行积案全部清理完毕。各类新收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规范结案。检查验收、查缺补漏,做好迎接第三方评估的相关准备工作。 | 6月底 | ||||||
65 | 个人追责与国家赔偿 | 对消极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行为依法监督问责。廉政情况投诉率为零。 | 长期 | 崔洪喜许衍国 | 监察室各执行庭 | 刘兆奎 各执行庭负责人 | ||
66 | 执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案件为零。 | |||||||
67 | 执行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为零。 | |||||||
68 | 不发生国家赔偿案件。 |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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