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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规范
  • 作者: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岚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实施工作规范

1、执行员应在接到执行案件之日起5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报告财产,情况紧急的可在同时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不得预收执行费,申请人主动预交的除外。申请执行人未预交执行费的,执行费从被执行财产中优先扣出。

3、执行员不得擅自收取申请人、被执行人或其代理人任何费用。

4、执行案件应由两位以上执行员或执行员与书记员、法警共同办理。

5、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员应及时提请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

(1)需要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2)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申请参与分配的;

(3)需要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

(4)需延长案件执行期限的;

(5)需要中止报结的;

(6)其他需要合议庭合议或局务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6、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具体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或被执行人下落情况的,执行员应于7日内及时进行查证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7、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执行员应分别情况,依法及时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和拘留、罚款、搜查等强制执行措施。

8、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基本要求是:

(1)必须制作法律文书,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签批

(2)严格保守执行秘密,严禁向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人通风报信。

3)执行措施应迅速、及时和连续进行,非依法定情形不得停止。

4)采取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按规定着装,必要时可以请司法警察进行协助。

5)执行措施针对的财产范围,应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且与其应履行的债务价值相当,同时应依法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利。

6执行过程中要制作笔录,笔录中应载明实施的地点、时间、标的,以及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场人姓名等,并经上述有关人员签名。因情况紧急未能当场制作笔录的,执行完毕后,应及时如实补做有关工作记录。

7)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不得擅自解除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8)案件执行完毕,或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员应及时解除对相关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9、执行员办理案件应认真记录到执行管理系统中,详细记载案件执行的进程及重大事项,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执行日志装订入卷

10对符合条件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审批后可以向社会进行曝光。

11、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冻结后,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员应当及时办理评估、拍卖手续。因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先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从被执行人的财产中扣出。

12、经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卖。

13、被执行人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申请自行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可予准许,但应监督其按照合理的价格在指定期限内完成变卖,并对变卖的价款加以控制。

14、执行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款物交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一案一账,确保做到收付有据、手续凭证齐全。

15、执行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案件,严格相关审批手续。执行员采取执行措施发送相关法律手续必须有相关领导的签批。 

16、杜绝错用、滥用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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