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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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25日 | ||
入职时 基本案情 林女士(1970年生)于2022年3月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未签劳动合同。2022年12月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暂停营业,且未再安排林女士工作内容。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原告林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故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应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法官提示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被提及的法律概念,但容易混淆,一字之差,却大有不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是,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入职,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这一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是构成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入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原告林女士在进入被告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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