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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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04日 | ||
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54 关于债权人能否请求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的认定 ——王某诉谢某、梁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涉及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是否可撤销,应从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在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分割明显不合常理,且对债权人之债权及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债权人可诉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谢某与梁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拖欠原告货款及违约金共计一百余万元未能按时支付,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谢某妻子梁某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及轿车一辆。后梁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原告在收到异议申请书、离婚协议等材料后,得知二被告在原告与谢某买卖合同案庭审结束后两天内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且离婚协议财产处理一栏载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由男方负责偿还。被告谢某明自己知尚有巨额债务未能偿还,依然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梁某,属于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极大地影响了原告债权的实现,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二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 裁判结果 郯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谢某与被告梁某于2022年11月16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例解读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及其实现的行为得诉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至五百四十二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的约定具有人身属性,不适用撤销权的规定,但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本质上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应受撤销权的制约。对于债务人通过签署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到配偶名下,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应从财产分割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存在逃避债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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