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路夫妻 何去何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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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12月18日 | ||
半路夫妻 何去何从 “坚决要求离婚!”妻子说道。 “离就离!”丈夫也是毫不犹豫。 如此坚定的背后,是什么让这对半路夫妻相离甚匆。 故事还要从他们的一段对话中开始。 妻子情绪十分激动:“我第一任丈夫死于意外事故,孩子当时才三四个月,为了丈夫抚恤金和孩子抚养权的事情,我和孩子的爷爷奶奶打了几次官司,弄得我身心俱疲。和被告认识之后,我以为自此就有了依靠,哪成想被告不光对我带去的孩子不好,对自己生的孩子也不管不问,一点责任心没有,这日子过不下去了。” 坐在对面的丈夫也是一脸的愤懑:“刚结婚那时候感情确实还不错,但是我们俩脾气不对,三天两头就吵架,动不动还动手,她想离婚,我巴不得呢。” “离了婚,那你俩的孩子怎么办?”承办法官在一旁问道。 两人异口同声说道:“让他(她)养!” “找你爸去,我养不起你。” “找你妈去,我没工夫管你。” “找你爸去,抚养费我出6000元。” “找你妈去,我出7000元。” …… 这次的离婚纠纷,原、被告同样吵得不可开交,但两人既不是为争夺财产而斤斤计较,也不是为争夺孩子而奋不顾身,而是把孩子当成累赘,像个皮球似的踢来踢去,丝毫不顾忌旁边的孩子。八九岁的小男孩似乎也习惯了这样的场景,站在母亲身旁低头不语。 承办法官劝解道:“婚姻的破裂,不仅要对自己有个交代,对孩子更该有个交代,孩子现在还小,等他长大了,知道自己的父母为了不要他而这样,让孩子怎么看你们?况且,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你们将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经多次调解,原、被告均坚持已见,毫不让步。面对这样的问题,法庭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综合考量:一是应当判决离婚,并确定孩子的抚养人;理由如下:判断离婚的法定标准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至于孩子由谁抚养、财产如何分割,在判决离婚时一并予以处理;本案中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均认为感情已达到破裂程度,法庭人员庭审及调解过程中也发现双方和好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故应当判决离婚;至于孩子抚养问题,可以结合案情确定一方当事人抚养,另一方当事人给付抚养费即可,如果出现判决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存在遗弃的行为,可以追究该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予以谴责制裁。另一种观点是不应判决离婚;理由如下:从婚姻法的规定上看,离婚与孩子抚养、财产分割是先后、主从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孩子抚养予以确定,应当是符合法的规范性要求的。但是法还具有社会性,判决不离之后,社会效果会更好一些,如果当事人均构成遗弃的,可以追究双方的法律责任,比追究一方的责任效果更好;如果一方抚养的,可以向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判不离的社会效果,能够引导比较好的社会风气,对其他离婚案子也能起到好的指引作用,要么不离不弃,要么妥善处理好子女抚养问题。 2017年8月11日,本案作出了宣判:“被告虽然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孩子在庭后选择抚养人时,泪流满面,即使如此也未感动父母。原、被告只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如果轻易判决离婚,可能对孩子造成无法挽回的影响;每一方当事人生活可能都很艰难,但保护孩子的利益在本案中更为重要,故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 本案给承办法官的启示是,任何一项判决既要注重法的规范性要求,又要考虑法的社会性效果,使其有机统一;本案并不是只考虑法的社会性,同样也注重了法律规范中的法律原则,即公序良俗原则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社会上的每一个人都会基于自身不同于别人的认识、经历、知识储备等因素做出不同的事实判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但是比事实判断更重要的是价值判断,即共同的应该都要有价值判断力,做人做事要有良知,如果无法做到,那就用法的强制性让他们尽量去做到。 长岭法庭审判团队 庄绪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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