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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外第185期》莒县:宣判两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1月22日

《法庭内外第185期》莒县:宣判两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来源:admin   发布日期:2020-1-13   浏览次数:22

莒县法院宣判两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通讯员:杨宝红) 近日,莒县人民法院对两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被告人于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于某租赁莒县小店镇牛家沟村南山一院落,购买裂解炉、储油罐等炼油设备,以废旧橡胶为原料,经过加热、蒸馏,提炼毛油,出售给张某等人牟利,非法获利86万余元。在提炼毛油时,被告人于某未采取相应的防散落、扬尘、渗漏等防治污染措施,部分焦油状废油从裂解炉设备中渗漏至地面,提炼毛油产生的炭黑状炼油废渣直接倾倒至院内土质地面上露天放置,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

莒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八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一元;责令被告人于某将位于小店镇牛家沟村的厂院地面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并支付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192 78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 000元。

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合伙出资购买一套炼油设备,安装至莒县长岭镇东匣石村东岭一废弃养殖场内,雇佣他人以废旧橡胶为原料,经过加热、蒸馏,提炼毛油,出售给张某等人牟利,共计非法获利14万元。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在非法炼油时,未采取相应的防散落、扬尘、渗漏等防治污染措施,部分焦油状废油从炼油设备中渗漏至地面,提炼毛油产生的炭黑状炼油废渣直接倾倒至院内土质地面上露天放置,破坏了生态环境。

莒县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违法所得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共同支付第三方无害化危险废物处置费用人民币48 210元、鉴定费用人民币2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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