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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都市报》:为避险急刹车摔倒向车主索赔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2月15日

  《半岛都市报》12月10日

  为避险急刹车摔倒向车主索赔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与被告的车辆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判被告承担事故40% 的责任

  本报讯(记者孙亚林 实习生 田杉杉 通讯员王明龙 张新芬) 莒县一男子在骑电动车途中,因看到前方有车而采取紧急刹车,意外摔倒造成了身体受伤。由于该起事故未发生实质性的碰触,受伤人张某向面包车车主陈某索赔时产生了纠纷。近日,莒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承担事故4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及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2015年8月22日,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莒县七里墩子村十字路口时,因看到十字路口处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由北向南行驶,遂进行刹车时摔倒,身体受伤。但两车未发生直接接触,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因无事故现场、双方车辆未接触,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原被告双方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经莒县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构成交通事故的要素是道路、车辆、过错或意外损害后果,车辆是否存在接触并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本案事故的发生符合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属于交通事故。本案中原告张某看到被告陈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后,采取急刹车的行为是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而采取的紧急行为,原告采取急刹车致车辆摔倒并受伤,与被告陈某的车辆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被告陈某在交警部门陈述原告因躲车滑倒,因此,原告以交通事故主张赔偿应获得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被告陈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应减速慢行并注意观察周围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确保安全,采取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一定的事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原告张某承担60%的事故责任,被告陈某承担40%的事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陈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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