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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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06日 | ||
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路径探析郑爽 杨宝红 司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是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各级法院要立足司法审判职能,把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切入点,推动审判资源向矛盾纠纷解决的引导端和疏导端用力,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 党建引领+审判筑牢基层社会治理阵地 新时代“枫桥经验”之所以被誉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关键的一点在于做到了:在党的领导下实现自治、法治与德治的有机融合。在现代复杂的社会治理实践中,法院是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者。事实上,我们很早就形成了贴近群众、依法化解矛盾纠纷的优良传统,比如延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法。新时代,人民法院可以拓宽视角,把“党建+审判”夯实到党建活动中,搭建县、街道、社区、村居(网格)四级党建平台,在党协调各方、统揽全局的领导作用下,综合运用政策、教育、行政、 舆论等多种手段,培育引导公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基层社会治理的根本遵循是要回应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需要。新时代,面对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多层次的需求,基层法院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案件审理、裁判上,既要追求办案高效,还要注重缓解冲突。比如,要妥善处理进入诉讼阶段的民商事案件,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在离婚案件中,往往牵扯身份关系、财产、子女抚养问题,是老百姓口中的“大事”,新闻报道中也常见因为离婚引发恶性伤害的事件,此时就不能急于审判,要发挥法院的中立调和作用,可采取分头行动的方式先与离婚双方当事人沟通,钝化冲突矛盾。 法院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所作出的裁判文书,承载着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与社会公众的期待,是以审判活动实现社会治理的载体。但是,裁判文书作出后,仍有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反而拒绝,甚至是想方设法逃避履行义务,导致裁判文书中所确认的权利未能充分转化为现实的利益。因此,可以继续协同社会征信平台管理部门,通过列出失信“黑名单”的方式压缩其活动空间,为诚信社会的构建贡献司法力量。 资源互动+审判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论述,为人民法院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提供了理论遵循和行动指南。 要坚持内外并举,标本兼治,从“以我为主”向“主动配合”转变,构建递进式多元纠纷解决体系。从人民法院内部的角度,不管是审判业务部门还是辅助部门,都要按照诉源治理的思路开展工作,力所能及减少二审、重审、再审等衍生案件。从法院外部的角度来讲,可以依托党委政府掌握的资源,发挥派驻人民法庭与辖区乡镇、村居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对接乡镇(街道)社会服务中心、综治中心,建立诉源治理工作站,把法官工作室建成司法便民服务室和诉调对接联络站,促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矛盾不上交”的治理目标。 任何一种社会治理方法都不建立在“支配”的基础上,而是要以“调和”作为基本手段。以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矛盾纠纷为例,鉴于该类纠纷呈现易发、频发、高发特点,可以联合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调对接,吸纳评估、咨询、心理服务等力量,对跨行业、跨领域的矛盾纠纷展开调解,尝试邀请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学专家、律师、社会贤达等人员参与调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代表参加庭审旁听,征求意见建议,加强与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体之间的互动。 近年来,随着智慧法院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人民法院可以利用案件大数据,对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 邻里纠纷、 征地补偿、 拆迁安置、 物业服务、非法集资等类案纠纷以及重点、敏感人群进行分析研判,更好服务于科学决策,避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同时,构建数据共享的司法信用体系,在保守秘密和保护隐私的前提下,打破部门之间数据共享的壁垒,实现信息资源同网流转、平台共享。 主流价值+审判营造崇法向善明德风尚 公平正义,是社会治理的价值追求,也是司法的灵魂与生命。 法院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甚至会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一方面,法院在案件审理时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法理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尽可能地缓解当事人的摩擦冲突,还要注意听取当事人和律师的意见,把握证据裁判规则,注重证据审查工作;另一方面,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是法官裁判技能的“衡量器”,要以“审判公开促进司法公正”、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为工作理念,通过庭审直播、巡回审判、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弘扬公正、法治理念,增强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每一道司法程序和环节都彰显着法律的规范作用,对整个社会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人民法院承载着诉讼案件的审判工作,面对如此丰富的司法案件资源库,可以依法发布典型司法案例,为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提供专业化、 多元化、有针对性的法律培训,提升法律素养和调解技巧;还可以通过开展“法院开放日”活动、制作发放普法宣传册,开展司法宣讲“进机关、进校园、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 活动,培育公民的规则养成意识。同时,依托现有的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宣传平台,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案例,宣扬诚实守信、敬老爱幼等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在潜移默化中培养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情感和信仰,使其成为法治社会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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