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执转破”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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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9月01日 | ||
关于非“执转破”案件相关问题的探讨 刘官庄法庭 王明龙 执行过程中,将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予以拍卖处理,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此过程中存在的拍卖价格适用认定、 “执转破”、职工工资、税费缴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税收优先权清偿顺位等问题如何处理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本文以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例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房产等相关领域都进行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存款登记信息或仅有少量小额存款,无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有原公司土地、房产及新建房产,无机器设备。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原公司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已被某法院予以查封并询价拍卖。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新建车间综合楼、改建沿街楼餐厅楼等附属工程,并查封该公司部分房产。该案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且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存款或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10月29日,某法院鉴于莒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名下房屋、部分无证房产、地上附属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首封案件,遂作出移送执行函函告并交由本院处理。随函中,某法院向本院移送对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名下房屋、部分无证房产、地上附属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蓝产网拍司法询价报告书一份。 2022年1月,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所属车间综合楼、新建钢结构生产车间等标的物予以评估拍卖,现因该标的物被多次查封、抵押,需对该查封、抵押予以核实并制定拍卖款清偿顺序,该案件期限内无法查清上述权属顺位,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作出裁定对该案予以中止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及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拍卖标的物价格适用认定、“执转破”、职工工资支付、税费缴纳、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清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税收优先权清偿顺位、拍卖款清偿存在争议。 二、拍卖标的物询价价格适用。 执行中,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所涉新建、改建部分存在两份询价评估报告,本院在询价评估报告采用范围及价格适用上进行如下认定。 (一)司法询价报告书的适用范围 1.评估价值。2021年1月13日,某法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东侧房屋、部分无证房产、地上附属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蓝产网拍询价报告10000余万元。2021年3月10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新建、改建部分蓝产网拍询价报告为400余万元。 2.两次报告中涉及新建、改建部分范围的认定 2022年7月21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根据双方出具认同的日照某公司新建、改建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报告 “工程审核汇总表”页中涉及的新建及改建部分对上述两询价报告中新建、改建部分进行现场确认,经双方一致认同的新建、改建部分为:莒县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蓝产网拍[2021]38号询价评估报告评估的新建、改建部分系东港区人民法院委托作出蓝产网拍[2021]7-1号询价报告第二页详见附表中序号为1、2、3、4、5、6、7、8、9、10、11。上述认同部分双方在现场认定笔录中均予以签字确认。 (二)两次评估报告中涉及新建、改建部分询价评估价格的适用标准。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新建、改建部分建筑物项目名称系某法院作出蓝产网拍询价报告书中第二页序号1、2、3、4、5、6、7、8、9、10、11,评估价值为400余万元。调查笔录中,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均表示同意使用某法院作出蓝产网拍询价报告书的评估价格1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应当遵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按照某法院作出蓝产网拍询价报告内容予以开展拍卖程序。本案中,对于新建、改建部分的价格系双方同意起拍,如果存在争议,按照被拍卖标的物最优价值数额进行拍卖更为实现标的物的价值,确保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三、“执转破”问题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抵押权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对该企业是否达到执行中破产条件存有争议。 为此,本院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执行法院的征询决定程序对该企业是否达到“执转破”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法发[2017]2号文件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就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意见的第2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及其他债权人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将被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案不符合上述指导意见中的第2条规定。该意见的第4条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且无人申请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此,2022年7月2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进行书面调查征询,均表示该案不同意进行破产案件移送。根据指导意见第2条、第4条的规定及对当事人的征询,该案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条件。 四、职工工资优先支付的问题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该被执行人作为企业,尚未破产,不能优先支付职工工资。本院认为,公司倒闭,进行破产程序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如果公司符合破产条件,但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对职工债权可优先受偿,但对普通债权,按照查封顺序进行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可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该案中,本院对卢某等61人与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案件案款180余万元优先支付及扣除案件执行费5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 五、税费缴纳问题 执行中,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向本院送达国家税务总局莒县税务局莒税协扣[2022]1号扣税通知书,要求从本次拍卖款中扣缴拍卖日照某公司部分厂房及附属工程设施所得拍卖款应缴税款40余万元及该企业尚欠税款19万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明确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义。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纳税主体义务。 (一)纳税主体的认定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房屋、附属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强制执行行为,对于 “拍卖”视为日照某公司对其房屋、附属物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价值变现。因此,日照某公司是土地增值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本院拍卖公告中第8条内容明确规定税费负担情况(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但并不能以此否定日照某公司是上述税费的法定缴纳义务人。 (二)税款能否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税款作为公法上的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民事债权,不论其发生在先还是在后;而对于存在担保的债权,如果税款债权产生在后,则不具有优先性。 1.欠税部分: 本案中,国家税务局莒县税务局扣税通知书莒税协扣[2022]1号中,列明的企业尚欠税款19万余元,税款债权从莒县税务局提供的日照某公司欠税明细中看,税款所属期期起为2019至2021年期间。本院向莒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不动产抵押、查封登记情况,根据查封、抵押记载时间均早于日照某公司税款所属期期起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院对国家税务局莒县税务局扣税通知书莒税协扣[2022]1号中,列明的企业尚欠税税款19万余元不予支持。 2.增值税等税款。国家税务局莒县税务局扣税通知书莒税协扣[2022]1号中列明增值税等税款40万余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鲁地税发[2017]42号《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联合下发的日自然资字[2021]147号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网络司法查控与处置、涉税信息联动机制的通知》中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据此,本案因拍卖产生的增值税等税费40万余元,应当从本次拍卖款中予以扣除。 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清偿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主张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 1.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依据 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事实认定部分:2013年10月至2014年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某承建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框架结构厂房、钢结构厂房、住宅楼改建及装修、路面硬化、排水等工程。因双方对工程量及价款有异议,一直没有决算。后经第三方科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造价为600万余元。被告已付工程款为300万元,现尚欠原告工程款300万余元。经判决,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工程款300万余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王某对被执行人日照某公司建设施工的工程享有300万余元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对新建和改建部分为某法院作出蓝产网拍[2021]7-1号询价报告书中第二页序号1、2、3、4、5、6、7、8、9、10、11,评估价值为400万余元。对此,申请执行人王某对其新建、改建部分的评估价值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的权利,该部分拍卖款应当归申请执行人王某所有。 七、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税收优先权顺位清偿认定 本案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与税收优先权清偿顺序存在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虽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但该法条并未就税费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作出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之所以优先受偿,实则是因工程价款是由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构成,其中相当部分是支付给建筑工人的工资和劳务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保障了工人的基本生存权。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1民终1381号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源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晋安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中,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税费优先受偿权得以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未明确规定税费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授权的情况下,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税费优先受偿权。随之,该案因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予以终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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