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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日照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入室抢劫案 男子逃亡期间每天都过得心惊胆战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12月20日

法制日报》8月4日第8版

日照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入室抢劫案

男子逃亡期间每天都过得心惊胆战

  樊艳潮 张 伟 李 娟入户抢劫后,山东日照人张某潜逃,这一躲就是21年,今年年初,他以为该案过了20年追诉时效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回到当地向警方自首,但他仍然难逃法网。近日,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张某入室抢劫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
  1997年5月,日照市区连续发生多起入户抢劫案,案发时间都在凌晨被害人熟睡时,引起较大的社会影响。日照市公安机关将该系列入户抢劫案件作为特大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先后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这4人中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最高被判处无期徒刑。然而,主要犯罪嫌疑人张某却潜逃,音讯全无。公安机关将其列入追逃名单。
  原来,案发后,张某携妻子儿女潜逃至东北,隐姓埋名,一晃便是21年。今年年初,张某听闻公安机关还在调查当年的抢劫案,他以为该案已过20年追诉时效,便在女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但他不知道的是,我国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期限的例外情形:“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当年,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立案侦查,张某在立案后潜逃,所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随后,公诉机关以张某涉嫌抢劫罪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7年5月17日3时许,张某伙同彭某等3人(均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至日照市某村,翻墙进入被害人郭某家,通过对郭某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抢走摩托罗拉大哥大手机一部、BP机一部、照相机一部、手表两块、现金等物品。同年5月25日2时许,张某伙同彭某等4人采取同样的手段,从代某家抢走现金、BP机、手表、衣服等物品。
  庭审中,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当年实施犯罪是因为其下岗后无收入来源,家庭贫困,其主观恶性较小,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某在法庭上陈述,1997年5月作案后,他从日照潜逃到黑龙江,在其逃亡的21年里,他不敢在公开场合露面,不敢参与大型活动,甚至不敢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么多年也未回过家乡探亲,每逢合家欢庆的节日,他只能在异乡思念亲人。他渴望像别人一样过上正常的生活。
  “在这21年的逃亡生涯中,我每天都过得心惊胆战,沉浸在自责中。我要向当年的被害人说声对不起,我确实有罪,我认罪服法。”最后陈述时,张某说。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因张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5月,我国现行刑法系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认定应适用1979年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针对被告人张某的自首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庭审结束,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因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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