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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风骤雨与呐喊彷徨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05月29日

    ——一名铁路法院青年干警的司法改革观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郑阳)

  08年6月份,我踏入青岛铁路运输法院的大门,成为立案庭的一名干警,时至今日已过了6个年头。在这段时间里,我亲历了铁路运输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驶入快车道,不断深化,不断实用化,可以用暴风骤雨般的气势来形容。作为年轻干警,一方面为司法改革与时俱进而呐喊助威,另一方面也为自身在司法改革大潮中的定位而感到彷徨担忧。

  铁路运输法院诞生成长于具有优良传统的铁路运输企业,经过多年“半军事化管理”和司法实践的磨练,干警队伍作风扎实,办案认真,能打硬仗。如我院曾顺利地审结了影响较大的“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案,执结了一批省院指定执行的案件,其中不乏“骨头案”,被当事人誉为“执行铁军”。由于历史原因,铁路运输法院干警队伍较老化,案件数量较少、类型较单一,审判实践平台狭窄,基础建设相对薄弱。由于缺少同级政府、人大等部门,化解矛盾的手段比较单一。

  近几年来有不少观点(如“企业办司法”不符合宪法精神, 2009年,列车长黄建成将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绑致死只被判缓刑,16位公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铁路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等)也表达了对铁路法院中立性、公正性的担忧。以“去企业化” ,“当事人不得担任自己的法官”为核心的铁路司法改革是大势所趋,也是理顺司法体制的重要举措。

  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改革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铁路公检法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随着广东省铁路法院、检察院、山西省铁路检察院等单位的转制实践,到2012年6月,铁路检法终于整体上从铁路企业移交地方,结束了颇受社会诟病的“儿子审老子”的情形,有利于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维护司法公正。

  铁路运输法院体制改革后的管理模式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以及四中全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改革决定。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从铁路企业中完全分离,一次性移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属地管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均不属所在地行政区地级市管理,而是直属省级党委和高院管理。这不同于我国目前三级法院多按照行政区划而设立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排除干预,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与时俱进地重新确定了铁路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依据原铁路分局管辖区域划分,具有鲜明的跨区域管辖特点,在我省:一个铁路中院,两个铁路基层院,对省内所有涉及铁路运输纠纷案件实行管辖。铁路中院和两个基层法院分设在济南、青岛,没有同级党政、人大等领导管理机构,因此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能够避免干扰或牵制。事实上,有些“骨头案”能够顺利执结,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铁路法院纳入国家司法体制后,机遇与挑战并存,转制只是改革的开端,还会面临系列问题,比如案件数量少、类型较单一,审判实践平台狭窄的难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实践来解决。

  201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多次公开强调“要建立健全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机制”。2013年11月份,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司法改革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决定成立中央深改组。这一年被媒体称为“司法体制改革元年”,“ 这一次,司法体制改革不再由法院、检察院各自单兵突进,而是上升为执政党的宏图大计”,“这一次,司改不仅被学界视作最给力的改革动作,更是被社会寄予建设法治中国的突破口”。

  2014年是司法改革全面加速的一年,中央深改组召开了7次会议,其中3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共计6件与司法改革直接相关的文件。10月20日至23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一次全会。2014年,中国法院力纠冤假错案,力推司法公开,力促司法改革,为中国的法治之路,为重塑法治大国打下了坚定的基础。7月9日,最高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3天后,上海正式启动了司法改革试点方案。

  改革就是做“加减法”,对于年轻干警来说,担忧的是被“一刀切”,“就地卧倒”,成为“被减掉”的法官,转为法官助理。有的地方“唯资历论”或“唯职务论”的做法表面上易操作、阻力小、见效快,但实质上违背了法官群体自身新陈代谢的规律。因为:首先,年轻法官已经逐渐成为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这样做会伤害了广大年轻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容易加剧行政化倾向,多数基层法院将再次陷入案多人少的恶性循环,审判效率也会大幅降低,有悖于司法改革的初衷。

  法官员额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立足我国法院人员的结构现状,又要科学严谨、周密考虑。在下一步的司法人员分类改革中,要很好地解决法官与辅助人员、书记员之间的清晰职责定位。“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以重新洗牌为指向的员额制改革,必须有勇气,让年轻人有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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