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0日 | ||
问:我驾驶车辆顺向行驶,张某骑电动车逆向行驶,双方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为张某逆向行驶违法,我驾驶机动车未减速避让非机动车违法,最后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我对认定书不服,请问: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孙先生 答:这个问题的关键点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依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询问有关人员等手段,并根据客观证据作出的对交通事故基本情况、事发经过及当事人责任程度的一种书面认定,从诉讼的角度看,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属于证据的一种,其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可诉性。所以你不能就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 问:那我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救济途径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申请中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问:那复核需要多长时间?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第五十二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公安机关要在五日内审查当事人的复核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情形,下列四种情形是不受理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如果排除了上述四种情形,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刘磊 吕晓明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