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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公告执行制度研讨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对悬赏公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各地法院应当依照顶层设计,积极探索落实悬赏公告制度,以其使这一制度对克服“执行难”发挥积极作用。

  一、悬赏公告制度内涵及特征

  悬赏公告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申请执行人以书面申请由执行法院向社会发布公告形式,公开征求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人,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数额赏金的执行措施。

  悬赏公告制度作为一种查找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具有以下特征:

  (一)悬赏公告制度的有偿性

  悬赏执行是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给予一定数额的赏金,这是悬赏执行与其他执行措施的最大区别。

  (二)悬赏公告制度的依申请性

  法释(2017)8号明确要求依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案件无法取得进展后,权衡利害得失,自愿向法院申请悬赏公告,在申请过程中,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系意思自治原则的范畴。

  (三)悬赏公告制度的补充性

  悬赏公告执行应该是针对特定的案件,具体是穷尽财产查找措施后仍无法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案件。为了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外力即社会公众力量来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因此,悬赏公告执行是一种补充性的查找财产的措施。  

  二、悬赏公告制度意义

  (一)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及时实现

  悬赏公告执行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隐匿、转移财产而无法执行案件的执行提供了一把利剑,只要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可靠,人民法院就可采取措施将其执行到位。

  (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执行效率

  现在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手段越来越高,方式层出不穷。悬赏公告执行的出现,一方面为法院增加一项反规避执行的有力措施,借助外力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的压力;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征集有价值的线索,提高执行案件的办案效率。

  (三)有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威慑机制

  将被执行人的信用公开于社会之上,借助媒体的力量来制造一定的舆论压力和氛围,不仅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履行债务,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实现,也可以对社会上其他人起到很好的法制宣传作用,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改善执行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便于社会诚信体制的构建。

  三、悬赏公告制度风险

  (一)各地法院缺乏统一的规范。

  目前,各地法院在是否实施悬赏公告执行及实施悬赏执行的具体做法上存在不一致,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

  (二)或导致承办法官消极执行、滋生腐败。

  悬赏公告执行是依靠外力来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把执行人员从被动办案的局面中解脱出来,可能导致执行人员工作懈怠,一旦案件难以执行就找借口不作为。另外,“悬赏公告执行”若缺乏有力监督,涉及赏金给付,可能诱使某些司法人员内外勾结,出卖信息等。

  (三)可能侵犯被执行人的隐私权、泄露举报人身份。

  悬赏公告执行过程中,由于赏金驱使,比如银行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泄露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国土房产部门向第三人泄露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向第三人泄露被执行人的债权账户等。对于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信息的举报人来说,提供信息的最大顾虑和障碍就是担心提供信息后可能受到的报复或者其他的人身危险。如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那么悬赏执行很难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四、基层法院落实悬赏公告制度建议

  (一)适用前提和范围

  执行法院必须穷尽执行措施,包括已经保全财产处理到位,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落实到位,通过网络司法查控查清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账户流动等情况。悬赏公告执行的适用范围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查无法查找财产以及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不如实申报财产线索的案件。

  悬赏公告执行不能适用所有案件,仅是在人民法院穷尽其他执行措施后未有效实现申请人权利经过申请人申请才能采用的补充性措施。这样能够有效避免人民法院片面依靠社会力量,不主动履行职责,消极执行。

  (二)赏金金额和发放条件

  赏金数额并非越多越好,悬赏执行必将加重执行当事人的额外的经济负担,增加执行成本。因此,赏金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使之能起到促成执行的作用,又不过多增加执行当事人的负担。深圳中院在《关于民事执行中实行悬赏执行制度的规定(试行)》中规定悬赏金的比例最高不超过举报财产变现所得的50%,具体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

  赏金的发放是悬赏公告执行必须做好的工作,不仅是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的报酬,也有利于鼓励潜在的知情者主动积极的提供信息。因此必须对领取赏金的条件加以明确。具体而言举报人提供的必须是经采取合法手段,并且是在法院已掌握线索之外的具有可执行性的线索。

  (三)建立举报人保障制度

  举报人被被执行人知悉,很可能会引发打击报复。所以对举报人就应该有一套严格的保密制度加以保护,否则将无人敢向法院举报,使得悬赏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对于举报人的接待应由承办人独自负责,对于举报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后,提升其秘级,发现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后,视情节依法严厉查处。

  (四)制度落实的切入点

  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开始的执行落实必然遇到重重阻力,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法院甩包袱的感觉。执行法院可以从大量的金融案件入手,金融部门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和财产线索不明哭求无门,必然很容易接受这种模式,同时也有负担赏金的能力,通过金融部门破好题,发挥舆论的宣传作用,使广大群众更容易接受这种新的执行方式。

  (五)严肃执行纪律

  悬赏公告执行能够减轻执行人员的负担,但必须运用得当,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出现。必须由申请执行人完全自愿,并书面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明确承担的赏金的比例、数额,执行人员不能施加任何压力。执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当事人的申请,如果已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得再让当事人申请悬赏执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亦应尽快告知申请执行人,不得以此作为直接或间接领取赏金的根据。坚决打击里外串通骗取申请执行人赏金的违法行为。不得将悬赏公告执行作为消极执行、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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