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故意碰撞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受伤应由谁来买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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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9日 | ||
[案情回放] 2020年4月3日4时30分,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省道307线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遇闫某由省道307线路北侧进入机动车道发生碾压,闫某受伤。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当事人闫某记不清事故发生经过,徐某称闫某系故意行为致使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为由未对该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事后闫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为案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事故相对方驾驶人徐某、登记车主青岛某运业有限公司、实际车主吕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1.该案是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庭审期间,为查明闫某受伤的原因,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该监控录像显示,闫某在马路中央长久逗留,并在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驶来时故意跑到该车右前方,徐某发现后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闫某受伤。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闫某的伤情是由于其故意让自己处于危险境地的先行行为引发,而非过失行为,故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整的范畴。 2.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驾驶人徐某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闫某故意让自己处于危险境地,原告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应当理赔的范围,对其损伤应自行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就本案而言,闫某基于其伤情所主张的权益并非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故本院依法驳回了闫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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