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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苑法影】猎捕、出售野生“蛤蟆”,被告人被带上法庭……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12月15日

    1215日,莱西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在莱西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于某好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系环资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910月份至202212月份,被告人于某好伙同王某已非法猎捕野生蛤蟆、蝌蚪,并在莱西市姜山镇村进行养殖,养大后送展某英(刑事部分相对不起诉)、于某义(刑事部分相对不起诉)住处,由二人屠宰后进行销售。2022年11月,民警在于某义、展某英住处现场查获活体蛤蟆718只、死体蛤蟆97只,经青岛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鉴定,上述共计815只蛤蟆均为两栖纲、无尾目、蟾蜍科的中华蟾蜍,属于“三有”保护动物。案发后被告人于某好、王某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718只活体蛤蟆已经放生。

    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专家出具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估意见,认定于某好等人非法猎捕、出售野生中华蟾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金额45600元,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于某好、展某英、于某义共同承担上述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费用,并在青岛市级以上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故意、情节是否严重等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于某好等人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合议庭听取了各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后决定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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