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鲁0285执恢375号
张绍杰、王荟苹: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张绍杰、王荟苹(曾用名王永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鲁0285执恢375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附:(2020)鲁0285执恢375号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5执恢375号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岚上村。
被执行人:张绍杰,男,1972年2月6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兴华街15号楼4单元5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202065931。
被执行人:王荟苹(曾用名王永荣),女,1980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威海东路兴华街15号楼4单元501户,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1198012105628。
本院在恢复执行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90000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莱西市团岛东路89号12栋1单元102房屋(权属证号:市201468531),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张绍杰、王荟苹(曾用名王永荣)名下位于莱西市团岛东路89号12栋1单元102房屋一套(权属证号:市201468531)。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海方
审 判 员 林兆远
审 判 员 于晓斌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柳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