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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起诉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年12月10日

  一、起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和副本

  正本一份,副本的份数按被告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2.当事人提出起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3.送达地址确认书

  原告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4.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原告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原告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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