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细览页

青岛中院发布2019年青岛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3月19日

  青岛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1759,原告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将其所有的510吨电动单梁起重机和厂房出租给某衡器公司,后某衡器公司将5台起重机和厂房转租给青岛某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2018327,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青岛某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该钢构复合板有限公司与某衡器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书》未对涉案设备定期检验义务进行约定。2018108,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起重机械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原告自有产权的5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其中4台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经定期检验,1台未经初装验收监督检验。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青岛某电子衡器有限公司系涉案5台起重机的所有权人,应承担涉案5台起重机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义务,应确保涉案特种设备按期检验。而涉案5台设备中4台未经定期检验,1台未经监督检验,属于相关法律规定中所载的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被告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处八万元罚款在法定量罚幅度内,量罚适当,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青岛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行政处理案

  基本案情:2018417,被告下级单位市南区食药局执法人员对原告单位进行了食品药品安全督导(双随机)检查,经现场抽查发现问题10,执法人员当场对原告的GSP认证证书予以扣押。2018419,市南区食药局向被告报请依法撤销原告GSP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被告经审查后,2018420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涉案公告,公告注明撤证日期为2018418日。原告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被告提交的检查时间为2018417日的《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一份,载明:原告共存在8处问题,处理意见:原告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不再符合认证标准,建议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被告称执法人员于2018417日下午将上述《药品经营企业飞行检查报告》对原告进行了送达,原告拒收,原告否认收到上述飞行检查报告。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未书面告知原告撤销GSP认证证书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未给予原告述、申辩的权利,直接作出本案被诉撤证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且被告作出撤销GSP认证证书的审批、公告、撤销程序颠倒,行政程序严重违法,应予以撤销。法院在撤销结果的基础上,加判被告依法继续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关闭

版权所有:胶州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胶州市泉州路15号 电话:0532-87271600 邮编:2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