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缪瑞林犯受贿罪案——依法妥善审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16日

  【案情简介】2005年至2016年,被告人缪瑞林利用担任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宿迁市委书记,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与个人在企业项目审批、获取贷款、工程项目承揽、费用结算及亲属工作调动、子女入学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妻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20万余元。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缪瑞林的上述行为依法构成受贿罪。缪瑞林受贿数额特别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缪瑞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对缪瑞林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缪瑞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典型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政治建党,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在反腐败斗争中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大力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始终保持严惩腐败的高压态势,为促进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开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本案被告人作为党的高级干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执政基础,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彰显了党和国家从严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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