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涉家庭暴力案件中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必要性、现实困难及解决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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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5日 | ||
臧辉艳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开始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相关法律及部分地方性法规法规中对家庭暴力有了规定,相关的执法部门也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但是,这对防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所起作用仍然不够。本文通过论述这项新举措在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必要性,寻找推广该项新举措在解决现实困难方面的解决途径。 一、我国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现状决定了推广和完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必要性 我国法律中对“家庭暴力”的定性,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中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必须是侵害行为造成身体上、精神上的一定伤害后果。精神伤害的后果难以举证往往难以认定,仅就身体伤害后果而言,也不是所有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的打骂、争执行为都能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执打闹,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不宜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一般而言,只有经常性的和严重性的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时,才有可能认定构成家庭暴力。 同时,在家庭暴力案件,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义务举证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因为各种原因举证比较困难,这是因为:第一,受害人由于证据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往往不知道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很容易造成证据灭失。第二、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仅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场合隐蔽,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即使有邻居发现,也往往因为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或因害怕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作证证据难以收集。第三、家庭暴力大多数情况下造成受害人的伤情并不严重,很多为软组织挫伤甚至没有留下明显伤痕,这种肉体的轻伤害往往造成受害人疏于求医、求救,致使证据缺失。第四、家庭暴力施暴者一般在经济上和知识上处于强势地位,他们害怕实施暴力行为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会千方百计加以隐瞒,施暴的方法尽量不留痕迹,这也造成收集证据困难。第五、身体暴力和性暴力还有证据可寻,而精神暴力带给受害者的是精神痛苦,没有血迹,没有伤痕,根本就无法调取证据。 此外,我国没有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妇女、老人和少年儿童提供可操作性的救济机制,部分地区由妇联组织建设的妇女庇护所,实质上也没有得到良好的运行。囿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很多受害人因为羞耻感而不愿意让别人知道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及有关组织或社会团体等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中,真正具有强制力、可操作性的屈指可数。部分司法干警缺失相关课程的培训,基于案多人少或公权力不宜过错干涉家庭内部纠纷等思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程度不够。 最后,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婚姻法将实施暴力的人作为婚姻过错方来确定相应的责任。“实施家庭暴力的”,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还可以通过人身损害诉讼、提起刑事自诉等途径进行救济,也可以通过向有关组织求助或报警来及时保护自己。但这些救济途径都是事后救济,受害人往往在收到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巨大的精神痛苦之后才能获得相应的救济。这对家庭暴力施暴者的震慑作用及预防受害者采取以暴制暴手段,造成更大的悲剧方面,效果不甚理想。 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特点决定了推广和完善的必要性 结合参考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制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和《青岛市中级法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中实施家庭暴力“禁止令”的意见》,可以看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特点在预防家庭暴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建立将给予司法机关预先介入的机会, 以防止可能的伤害。这对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来说是特别有用的。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比较尊重受害人的意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由受害人启动并基本按受害人的意愿执行。 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涉及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财产使用、子女监护、探视、抚养费的支付等方面, 可以说只要与受害人有关的可能危及受害人安全的将尽可能面面俱到。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可以避免对受害人的权益造成损害。有时, 如果加害人是全家的经济支柱, 那么对加害人的拘捕会对受害人的经济生活来源造成一定的损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核发后, 加害人仍然可以一如既往地工作, 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总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推广和执行, 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不需要离家出走即可免受侵害, 而且可以在受害人不愿对加害人采取离婚或刑事自诉等较为激烈之手段时, 为受害人提供另一种免受家庭暴力之极佳选择途径。基于上述特点,我国还应进一步推广和完善该项制度。 三、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依据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最初依据是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2010年即墨市曾发出第一份人身保护裁定。2013 年1 月1 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的改动,将行为作为诉讼保全的内容,这意味着人身保护裁定作为一种行为保全制度,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李阳家暴”离婚案,也使社会公众对该制度有了更进步的认识和了解。今后,该制度必将在更大范围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事前的法律保护。 四、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所面临的现实困难 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试点法院的施行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就现实情况而言,实施期间出现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及有关组织或社会团体等对制止家庭暴力的职责范围,相关部门机构联动不足。 反家庭暴力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家事案件涉及心理学、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公安部门、妇联、居委会、工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相互配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审查往往需要向相关机构了解案情,调取证据,协助参与调解,提供志愿者、义工等参与“心理辅导”等,其执行则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非正常工作时间,如果只是依赖法院的力量将无法保护受害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需要由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社会组织等多机构联合执行,相关机构联动不足导致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公安机关严重忽视与法院之间的合作,尤其是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相关的活动,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即便是受害人在第一时间报警,相当一部分警察将其作为一般家务纠纷调解处理,不记录现场状况,不对加害人做询问笔录,甚至也不给被害人做询问笔录。自2014年1月我院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对涉未成年人案件和婚姻家事案件合并审理以来,共审结离婚纠纷案件935件,涉及存在家庭暴力倾向的案件10件,其中只有1件是通过受害人提供的医疗记录、派出所的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伤情鉴定等相关证据,基本可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其余9件只能说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因为当事人仅提供受伤照片,没有相关的医院治疗记录或伤情鉴定,提供的派出所出警记录里大多只写明“某某自述”或“家务纠纷,已处理”,缺少出警现场的询问笔录或勘验笔录;(2)关于责令加害人接受心理治疗的裁定内容,缺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无法确定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对加害人进行心理评估及心理治疗;(3)缺乏安置场所,如作出责令被申请人离开双方共同居所的裁定,被申请人可能因无家可归而将矛头对准法院,造成法院工作被动。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本身存在一些限制 (1)人身保护裁定的受理主体限制 现行法律法规对受理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主体进行明确规定,无论是受理还是颁发都仅限于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机关并无权制定颁发。而人民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又需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这使得除了因家庭暴力婚姻案件起诉之外的受害人,其人身安全无法保证,并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合法权益。 (2)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限制 司法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发布仅限于离婚诉讼案件中,这无疑使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范围过窄,对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也受到了极大的限制。社会生活中,往往不乏除了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亦存在一定的暴力行为。例如子女殴打父母、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暴力情形等。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范围应作进一步的扩充,逐渐扩展至收养、赡养、抚养、继承等家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同样会依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前段时间,广东省一些地方法院向婚前同居关系中遭受伴侣暴力的受害者颁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在这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3、法官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处理理念存在偏差。 部分法官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处理方式与普通的离婚案件相类似,没能考虑到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理念影响较深,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只是采取单纯调解手段,要求受害方让步和解,息事宁人,对施暴方也只是单纯的批评教育,在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时犹豫不决。有些法官认为受害方之所以受到家庭暴力,其自身也有过错,认为做错事就该打,将一些应定性为家庭暴力的案件排除之外。 五、推广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解决对策 1、在法律层面上细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快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有关反家暴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也有了法律依据,但是很多在操作层面的细节尚未明确规定,这给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法律效果的实现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虽然能够比较有效的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好的制度规则只有通过有效运行和执行,才可以达到其效用。因此,进一步细化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从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做更加细致的规定,进而可以防止家庭暴力产生的悲剧,保障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究其性质为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始终属于一临时性的救济措施,我国目前并没有法律对其作出专门性的规定,尚处于立法空白。为确实有效地实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还有待于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尽快出台,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民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立法中对法院、公安、行政、医疗等各部门在反家暴中各自的职责作出明确妥善的安排,以便于人民法院及相关行政机关有法可依,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即便在反家庭暴力法未出台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针对涉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加强对此类案件审理的指导工作。各地法院在处理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中,对于受害方的举证标准把握不一,导致认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数量存在较大差异,在财产分割的标准把握、证据的采信认定、依职权调查取证范围等也理解不一致,急需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统一的处理意见。 2、加大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宣传力度 法律不被遵守,它将如同虚设。人民法院和妇联组织可以通过召开资料宣传、新闻发布会、社区学校宣传等各种宣传方式,提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知晓度,让更多的人知道这一防治和制裁家庭暴力的有效保护措施,了解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功能和作用以及操作流程,消除人们的认识误区和忧虑,突破传统观念的束缚,鼓励更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真正学会以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一行为保全方式进一步的铺展开来。 3、加强公检法系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有效落实需要执法人员的具体操作。而在现实生活中,受传统观念“宁拆十座庙,不拆一段婚”的影响,加之部分司法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甚了解,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纳入其规定后,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能会存在阻碍。加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改变执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错误观念,对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的有效执行,对于家庭暴力的有效防止,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总之,家庭暴力现象普遍存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无疑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带来了福音,但是我国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保护家暴力受害者方面还存在着诸多的受限。因而,基于我国现有的反家暴法律制度的不足,我国应加快反家暴立法的进度,同时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在反家暴的立法中明确化,使得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与原有的法律规定相得益彰。通过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地运行,使得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处理,进而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保障家暴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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