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细览页

胶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6日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等文件精神及“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根据国家44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意见,加大对我市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就违法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胶州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纪委监委基于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市人民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按季度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人民法院和市纪委监委。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 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实施。

  (二)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由税务局实施。

  (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工商局实施。

  (四)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胶州”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工商局实施。

  (五)协助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六)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及其他高等级、高消费宾馆、酒店;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由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实施。

  (七)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实施。

  (八)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市人民法院实施。

  (九)协助查询反馈失信被执行人身份、护照信息及车辆财产信息;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协助查封、扣押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由公安局实施。

  (十) 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由工商局实施。

  (十一)市金融办负责全市各公权力部门、乡村(居)委会等特殊主体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案件的督导、清理工作。

  (十二)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起诉等,由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实施。

  四、共享信息的持续管理

  市人民法院在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备忘录及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

  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胶州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五日

关闭

版权所有:胶州市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胶州市泉州路15号 电话:0532-87271600 邮编:26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