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丨即墨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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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27日 | ||
近年来,即墨法院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效能提升,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充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和发展动能。2024年以来,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009件。 强化司法保护,以高质量审判服务创新发展。深化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建设,引导干警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组织知识产权审判业务专题培训,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贯彻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惩治假冒“百威”啤酒、“始祖鸟”等知名品牌的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被侵权人发布在网络平台的美术作品属于其著作权,引导公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持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充分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延伸司法服务,推动知识产权纠纷协同共治。加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邀请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企业代表参加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庭审观摩活动,实现了“旁听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依托“即法讲堂”普法阵地,构建“线上+线下”立体普法矩阵,深入一汽大众、即发集团、云路科技等46家企业法律体检,2021年以来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余件,司法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增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即墨法院选取近年来审理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推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法治环境与社会共识,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一 未经允许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案情简介 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沙窝萝卜产销协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沙窝萝卜”注册商标,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颁发证书,“沙窝萝卜”品牌被誉为“津农精品”。某农业发展中心通过转让继受取得上述商标。某公司未经某农业发展中心允许,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销售标题为“山东潍坊水果萝卜沙窝萝卜甜脆特产微辣新鲜青萝卜”的商品。某农业发展中心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某公司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公司在其开设的网店链接中使用“沙窝”字样,其目的在于使消费者能够识别萝卜的来源并利用案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一品牌招揽顾客。且某公司在网店链接中使用的文字与案涉商标文字部分相同,指向的商品是萝卜,与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案涉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相同,故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字样,明确地向消费者指明商品的原产地和品质,其需证明该商品来源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条件,且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萝卜均来源于案涉地理标志证明核定使用的区域。因此,被告某公司在网店中使用“沙窝”萝卜对外销售,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原产地、特定品质等产生误认,误以为该萝卜具有“沙窝”萝卜的特定品质和独特口感,侵害了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某农业发展中心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被告某公司的侵权情节、经营范围、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酌定被告某公司赔偿某农业发展中心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地理标志不仅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客体,也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不仅体现在其原产地上,还通过一系列的标准和认证来确保其品质,冒用地理标志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对侵犯地理标志专用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品牌信誉和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对助力特色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有积极意义。 承办法官:于振冰 案例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大牌衣服”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至10月,张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付某等人通过微信对外销售假冒的“MLB”“BOY”“EVISU”等注册商标品牌的服装,并租赁仓库囤放衣物,销售额共计1525元。2023年10月,公安部门在张某租赁的仓库内查获上述服装共计18615件,价值共计499175元。后张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部分犯罪系未遂,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经判前社会调查,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从轻处罚。即墨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典型意义 此类犯罪不仅直接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稀释品牌的市场价值,甚至可能会通过“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扰乱市场资源配置,削弱企业创新积极性。法院通过刑事裁判对制假售假行为的严厉惩治,既是对刑法第214条等法律条文的刚性执行,也是对“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法治理念的实践诠释。 承办法官:张豪杰 案例三 商标玩“换向”套路?不允许! 案情简介 甜维你(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维你公司”)为小熊系列商标权利人,该系列商标包含多种小熊图片。该品牌在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某商行在其抖音店铺销售带有小熊水洗标的服装,甜维你公司以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某商行诉至即墨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商品为服装,与案涉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控侵权服装上印有标识中的头戴蝴蝶结熊头和头戴棒球帽熊头,与甜维你公司注册商标相比,仅棒球帽方向以及熊头方向不同,构成近似。根据原告甜维你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案涉注册商标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由于被诉侵权标识与案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认,构成对原告甜维你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被告某商行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对甜维你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典型案例。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属于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如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即墨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彰显了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和决心,对于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制止侵权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承办法官:于振冰 案例四 著作权与商标权保护重叠,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张某系衣服经销商。张某创作完成并发表了某美术作品并向国家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后张某将上述图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权。2024年,张某经过调查发现某饰品商行在销售带有上述图案的产品。张某遂向即墨法院同时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著作权侵权纠纷两个诉讼,并分别要求某饰品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饰品商行的行为在形式上同时侵害了张某的商标权与著作权,但张某将其创作的美术作品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故法院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判决某饰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张某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我国对知识产权各类权利的配置采用单行立法的形式,因此会出现权利设置的冲突或者重叠现象。在权利保护的重叠中,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保护的重叠较为常见。著作权保护的是权利人对作品这一智力成果的排他性权利及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商标权保护的是权利人的商品来源不受混淆以及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两者所保护的实质内容并不一致,权利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目的,是激发创新而非制造对立。本案中,张某实际上系将著作权中在商标核定使用类别范围内以商标方式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权利让渡给商标权,其不应重复受到保护。通过此案例也可以提醒广大企业,防范风险需做好两手准备:商标注册前应进行著作权检索,避免使用未获授权的作品;著作权人则应及时登记作品,固定权利证据。 承办法官:解文超 案例五 某服务中心诉李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从一“诉”两伤到一“调”双赢 案情简介 天津市某服务中心是某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李某某未经天津市某服务中心同意便将该商标用于农产品包装盒上并在网络平台销售。天津市某服务中心以李某某销售的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将其诉至即墨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办理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某家境困难,系孤儿,从小与哥哥相依为命,侵权时刚满18周岁,无赔偿能力。且李某某为了补贴家用,中途退学,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意不大,若一判了之,后续李某某很难履行,长期诉讼也不利于原告企业发展。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为李某某分析了其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耐心释法析理,从情理法多角度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李某某表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告也被李某某的遭遇和其吃苦耐劳的精神所打动,表示愿意发扬企业家精神,在法律的框架内,支持李某某自力更生,欢迎李某某加盟其品牌,并在今后销售过程向李某某提供技术及资金支持。最终天津市某服务中心同意李某某一次性向其支付经济损失和相关费用开支共计1万元,李某某当庭履行,原告撤诉,该案圆满化解。李某某向法官与天津市某服务中心真诚道谢,表示今后一定会多学习法律知识,依法经营,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 典型意义 鼓励诚实竞争、遏制仿冒搭车行为,强化对品牌的保护力度,有利于保护创新精神。本案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也向社会传递了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主旋律,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承办法官:解文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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